2.公开透明还需强化顶层设计。
预算公开透明是现代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也是本轮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理念与要求,更是促进改革落地、完善国家治理的基础性制度安排。需要注意的是,公开不等于透明,预算透明是更高一层级的要求。从当前现状来看,预算公开尚不充分,公开的部分离透明预算尚有距离。
预算公开不充分的主要表现有,虽然新《预算法》明确了公开的标准,但部分政府收支并未达到这一要求,或者遵守的标准并不一致。更为重要的是,地方政府缺乏主动公开的意识,往往是仅仅满足于法律的最低要求。同时,法律要求本身存在漏洞,并不能有助于实现透明预算。例如,预算公开仅满足于资金信息,未要求公布与财政支出相关的若干基础信息,如人员、项目等;预算公开要求仅适用于2015年之后,未对过去的预算和决算安排有回溯公开的要求。由此,无法满足社会各界监督问责政府及各部门的需求。
3.表外信息有待丰富。
预算报告应当充分体现政府的经济活动。发达国家的预算报告中,均有若干附录以表外信息的方式,披露在正式预算表格中难以包含的内容。我国的预算报告,除若干预算表格之外,仅有部分对表格进行解释的说明,缺乏表外信息(王秀芝,2015)。从我国的现状看,至少急需发展两类表外信息:
其一,债务与资本性支出预算。中国政府与市场边界不清的主要表现是各类资本性支出,报告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与各类产业支持支出。与其他国家比较,中国财政的特殊之处也是资本性支出规模庞大,2012年依然高达39%,远高于OECD国家的10%左右(Wang Dehua,2015)。但是,在预算管理上未给予特殊关注。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广受关注。在我国基础设施建设尚处于高峰期的国情下,允许地方政府举债融资非常有必要。控制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和风险,必须要和控制基础设施建设类资本支出的规模和风险结合起来。按现有制度规定,地方政府债务分为一般债和专项债,分别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从长远看,这种制度安排既将政府债务割裂开来,又不将其与债务资金的使用相结合,不利于从整体上分析、控制资本性支出和举债融资的规模、结构。
其二,税式支出预算。我国现实的税收优惠几乎涉及所有税种,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繁多,其对应资金量较大,且管理部门化。高培勇、毛捷(2013)的研究表明,2007年中国仅两类间接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总规模,窄口径均超过2.2万亿元。这一状况出现的原因,除前期控制不严之外,也与缺乏一个统一的制度来管理税收优惠有关。从国际上看,很多国家均推出税式支出预算管理制度,用于管理税收优惠政策。税式支出预算应作为预算报告的表外信息向人大和社会公布,这一方面我国应向发达国家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