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财政体制改革的具体方向尚未明晰。
本轮财政体制改革的目标虽然定位于“有利于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但究竟怎样“发挥两个积极性”、以怎样的思路“发挥两个积极性”,迄今并未有明晰的说法。在很大程度上,“发挥两个积极性”还停留于口号或标签状态。
一个立刻可以举出的例子,改革内容是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保持现有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进一步理顺中央地方收入划分。为此,财政部、中编办虽组织开展了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研究,但迄今并未公布相关内容。最终作为改革成果拿出的有关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方案,又将“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缩水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因而,实质是一个“缩水版”。又如,学术界和相关部门也曾提出过如何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的思路,但国发〔2016〕26号文所拿出的仅仅是未来2-3年内的过渡方案。至于2-3年过渡期结束之后的走向,则并无明确交代。因而,也可说是一个“非定型版”。
应当看到,“发挥两个积极性”目标的形成,显然出自于地方积极性尚不够充分、亟待调动的现实判断。问题在于,地方积极性的调动发挥须以相对稳定的央地财政关系为前提。将地方积极性和央地财政关系格局两个方面的变化轨迹联系起来,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以往地方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在很大程度上源于央地财政关系格局的合理调整和相对稳定。倘若没有旨在调动地方积极性的央地财政关系合理调整的推动,倘若离开了有利于发挥地方积极性的相对稳定的央地财政关系格局,且不说地方积极性的有效调动难以想象,中国经济的规模和质量也绝对达不到今天这样的程度。
因而,必须在坚持“发挥两个积极性”目标的基础上,尽快明晰财政体制改革的具体方向。并且,按照统一部署给地方及时交底,让地方及早服下围绕央地财政关系调整的定心丸。只有这样,“发挥两个积极性”才可能真正落到实处,当前亟待推进的一系列稳增长政策措施才可能精准有效。
3.围绕改革的具体操作方案尚未在中央和地方之间达成广泛共识。
进一步看,具体方向的不明朗,其原因并非在于有关各方没有或尚未有相应的方案提出,而在于有关财政体制改革的方案难以在中央与地方之间达成共识。从历史上看,在1994年之前,中国的央地财政关系格局尽管几经变化,十分复杂,但总体上都是以“分钱制”为基础的。无论是早期的“总额分成”、“收入分类分成”,还是后来的“大包干”,所“分”或所“包”的,实质都是“钱”——财政收入。只是在1994年之后,方才有了根本性的改变——由“分钱”转向“分税”。如果说1994年以来,中央与地方之间具有共识基础的方向是“分税制”,那么在今天的中国,不仅在表述上“分税制”几乎难觅踪影,相当多的内容处于忽明忽暗、半明半暗的状态,而且在实质层面“分税制”已被“分钱制”所取代。因而,下一步以一个怎样的旗帜标识财政体制改革的方向并据此制定一个可以达成共识的方案,是难点,也是重点所在(高培勇,2015b).
这一判断的引申意义在于,围绕央地财政关系调整的具体操作方案,理应取得地方政府的广泛认同和积极配合,在中央和地方的有效互动中最终形成。否则,即便勉强拿出了方案,也难以扎实推进。或者,即便勉强实施了,也难免再次走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