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问题分析:具体方向尚待明晰下的 “拖泥带水”工程
可以看到,在本轮财税体制改革中,至少相对而言,以央地财政关系调整为核心内容的财政体制改革相对滞后,是躲不开、绕不过的基本事实。对于它的成因,是需要认真对待、深刻分析的。
1.围绕此议题的改革内容设计尚不够详实、具体
仔细地体味一下《决定》和《总体方案》的相关表述,便可以看到,涉及预算领域的改革内容也好,涉及税制领域的改革内容也罢,既包括有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也包括有实施路径和具体举措。有些内容,甚至细化到了所涉及预决算的编制方法和所涉及税种的构成要素层面。然而,涉及财政体制领域的改革内容,就远不如这般详实。就央地财政关系调整的两个主要方面而言,无论是“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还是“合理划分各级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其内容都是相对抽象而笼统的,基本停留于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层面。至于具体该如何去做,比如,究竟哪些税种划为中央税或中央分成比例多一些?究竟哪些税种划为地方税或地方分成比例多一些?究竟哪些公共服务项目属于区域性质、该明确为地方事权?究竟哪些公共服务项目属于跨区域性质、该明确为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权?等等,则没有进一步提及。
显而易见,无论从哪个方面讲,这些内容绝对不属于可有可无之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