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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轮财税体制改革进程评估:2013.11-2016.10
2017-02-08 作者: 高培勇 汪德华 来源: 经济参考网

  (四)尽快明晰财政体制改革具体方向

  财政体制安排深度影响地方政府的行为,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当前应在《决定》提出的改革蓝图上,尽快明确财政体制的具体改革方向。在方案制定过程中,还应注意避免一些错误倾向,回到“分税制”的轨道,真正激发中央、地方两个活力。

  1.避免将预算改革、税制改革和财政体制改革割裂开来,重视三者之间的协调推进。财政体制改革,特别是政府间收入划分方式的调整,需要税制改革为支撑。地方债务管理制度、转移支付制度本身就是财政体制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制度设计要与政府间收入划分、事权划分制度相适应。可以说,倘若财政体制改革不能如期启动,税制改革、预算改革也难以落实。因此,当前特别要加快财政体制领域的改革进度。

  2.避免单纯强调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以回归分税制作为财政体制改革的重心所在。作为一个整体,分事、分税、分管,一级政府一级财政,是分税制的基本要求和灵魂所在。照此说来,“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系分事管理的应有之义,而非分税制改革的重点问题。中国财政体制的基本矛盾依然是:政府间事权划分制度如何与收入划分制度相适应。因此,在部分增加中央事权的基础上,解决好中央地方收入划分问题,依然是分税制改革的重点。

  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绝不能重走1994年之前的“分钱制”老路。“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原则,将各种税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并建立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体系,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别征管”,这既是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核心要义,也是本轮财政体制改革应当坚守的方向。应当也必须紧紧扭住这个牛鼻子不撒手,真正把财政体制改革纳入分税制轨道(高培勇,2015b)。

  3.注重激发中央、地方两个活力,当前特别要注意激发地方活力。适应、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关键看地方政府。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和活力是过去中国经济取得成功的关键,也是未来中国跨跃“中等收入陷阱”的关键。在事权划分改革方面,要注意在将易发生“乱作为”、外部影响较大的事项上增加中央控制力,其他事项则应充分尊重地方自主权。在收入划分方面,要避免将一些征管难度大、较为零碎的小税种给地方,中央则享有相对稳定的、与经济发展相关程度高的大税种。这样做,极易损害地方积极性。在当前,亟待明确2-3年过渡期之后,增值税“五五开”的收入划分模式如何调整。应当注意到,对未来的预期不稳定,当前就会干扰地方政府的行为选择,增加经济扭曲。

  4.设立专门委员会,为财政体制改革提供协商平台,为事权和支出责任调整提供动力机制。当前财力划分方式的变革及监控,缺乏常规性的协商平台。从中央部委和各级地方政府的角度来看,实际上缺乏动力改变当前事权划分现状。中央部门不愿意承担具体执行职责,而愿意保留以专项转移支付或审批制度干预地方的权力。地方政府则不愿意放弃具体执行的权力。在相当程度上,双方都缺乏激励进行事权关系的调整。为此,必须要借助外部权威,并建立专门的机构推动落实事权划分调整优化工作(高培勇、汪德华,2016)。

  参照德国、日本、印度等国经验,我国应设立一个负责调整中央与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委员会。可考虑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组成一个委员会,以形成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调整的具体方案,并担负方案实施的检查、落实等具体工作,解决争议问题、确定转移支付资金安排的基本框架。通过集合利益相关方与独立第三方的集体讨论,可为事权和支出责任调整寻找最优的、可接受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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