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存在问题:经验不足、力不从心,规律尚待把握
应当指出,在过去30多年的改革历程中,尽管不乏以财税体制改革为经济体制改革“铺路搭桥”的先例,但脱出经济体制改革的视野局限而上升至国家治理层面,将财税体制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基础性和支撑性要素加以布局和推进,还属从未有过的第一次尝试。与此相关的经验不足,规律尚待把握,操作中难免疏漏,自是常情。面对各种惯性思维和既得利益的掣肘而力不从心,不得不在推进中做妥协性安排,走些弯路,亦是不言而喻之事。
就此而言,迄今为止,至少有如下几个代表性事例是值得关注的:
1.缩水版的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无疑是国家治理层面的基本关系之一,本轮财政体制改革显然要为这一基本关系的处理发挥基础性和支撑性作用,而不应也不能将视野局限于财政体制本身。然而,即便在《决定》和《总体方案》中一直操用的提法都是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改革,即便财税管理部门始终锁定的都是研究提出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的指导意见,但最终形成的则是一个缩水版——事权与支出责任前面被加上了限制词,从而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改革演化为中央和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改革。
2.进展缓慢的社会保障领域改革。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内容,社会保障体系的制度设计,深度影响预算管理制度、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关系、财政风险乃至税收制度的设计。因而,社会保障体系的改革自然要成为财税体制改革的主要关注点。然而,尽管《决定》做出了“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部署,迄今社会保障领域的改革进展十分缓慢。不仅养老保障领域的改革方案尚在讨论之中,医疗保险以及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未见标志性改革举措出台,而且,其他社会保险以及城乡低保领域的改革也未有启动迹象。这一突出的矛盾现象说明,社会保障领域改革应当也必须与财税体制改革实现同步,财税体制改革应当也必须支撑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
3.部门之间围绕改革方案协调上的困扰。如由于相关政府部门未能充分、及时协调,在大力推进PPP模式方面,各自制定政策,各自出台标准;由于相关政府部门之间的协商不到位,新《预算法实施条例》迄今迟迟不能出台;由于相关政府部门协调不足,2015年地方债券大量发行初期举步维艰难,一些地方政府债务实质上已发生逾期;改革方案中提出的地方债券投资主体多元化至今未能落地;在《税收征管法》修订过程中,作为必要条件的政府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至今难以落实,如此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