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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轮财税体制改革进程评估:2013.11-2016.10
2017-02-08 作者: 高培勇 汪德华 来源: 经济参考网

  3.提升征管能力,推进税收法治化进程

  税制改革,特别是个人所得税以及房地产税的改革,需要以加快构建面向自然人的税收管理服务体系作为配套。为此,需要加快《税收征管法》的修订进程,建立第三方涉税信息报告制度,逐步实现法人、非法人机构、自然人之间税收征管的均衡布局,确保税务部门依法有效实施征管。

  推进税收法治化,不仅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必要条件,也是落实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精神的必然要求。税收涉及到每个人的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因而税收法治化是财政法治化的优先事项。当前我国仅有三个税种立法,推进税收法治压力很大。“十三五”时期,应在处理好改革与立法之间的协调关系的基础上,安排好立法顺序,积极推进税收法治化进程,力争税收立法5-10部。

  推进税收法治化,最重要的是要协调好改革与立法之间的关系。立法有助于提高改革的权威性,有助于巩固改革的成果。但改革需要打破现状,如要改革事项已经立法,则修改立法程序相对漫长、不可控因素多,反而可能阻碍改革。当前,我国推进财税领域的改革,主要法律依据是1980年代全国人大对国务院的授权,大部分由国务院直接颁布推动相关改革文件。这种改革方式,特别在税收领域的改革,已经引起了社会上较多的讨论。

  为此,首先要发布税制改革总规划,明确各税种改革的基本目标和框架,明确各税种立法的规划,向社会公布,这是改革法治思维的重要体现。其次是要确定基本的原则,凡是新推出的税种,如房地产税、环境保护税等,均应改革与立法同步,法律实施之日就是改革启动之时。其三,对已征税种的改革,也要积极立法。视情况不同,可以先改革后立法,以法律巩固改革成果,也可以改革和立法同步,以法律提高改革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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