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税收制度改革:进展与问题
(一)改革目标:建立“公平统一、调节有力”的现代税收制度
与前同理,作为现代财政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税收制度的改革当然要以现代税收制度为目标指向。以现代税收制度为镜鉴,立足于当前中国所处的发展阶段和面临的主要矛盾,可以确认,现行税收制度最需要、最迫切解决的核心问题,就是“不健全、不完善,不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是基于这一判断,在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统一的基础上,《决定》和《总体方案》为税收制度改革设定的目标是:建立“公平统一、调节有力”的现代税收制度。
这一目标至少包括如下四层含义:其一,对接现代税收文明,在以往相对重视税收效率的基础上,注重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平衡,将税收负担分配的公平、公正纳入税制建设视野。其二,对接现代税制结构,在以往相对重视税收总量的基础上,注重税制结构优化,将优化税收结构作为税制改革的主要目标。其三,对接现代税收治理,在以往相对重视税收中性的基础上,注重中性和非中性的统一,将加强税收的调节作用摆在税制建设的突出位置。其四,立足当前中国收入、财产分布不均问题的现实,税制改革亟待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行动(高培勇,2015a),实现国家良治。
(二)改革进展:间接税改革相对顺利,直接税改革相当缓慢
围绕现代税收制度建设,纳入本轮改革的内容可归结为“六税一法”:即启动六个税种的改革,包括属于间接税的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环境税,属于直接税的个人所得税、房地产税等。同时,配合相关改革,修订《税收征管法》。
迄今为止,已经取得的进展有:
1.营改增全面推开。
自2012年启动的营改增试点,到2016年5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均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正式退出历史舞台。营改增的全面推开,标志着1994年税改遗留下来的增值税“扩围”和“转型”两大改革任务均已完成,有利于减少市场扭曲,促进服务业发展。与国际主流接轨且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增值税制度,已渐入定型阶段。这是迄今为止最大规模的税制改革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