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以四本预算构建的全口径政府预算体系得以建立,预决算公开透明取得一定成效。
建立了定位清晰、分工明确,以四本预算为主体的政府预算体系,并明确了相互间的联通机制;16项政府性基金已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力度逐步加大;预决算公开要求进一步细化,公开力度进一步加大;新《预算法》进一步明确、细化了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预算编制、审查和批准、执行以及调整等方面的程序和权限,加大了人大监督力度。
3.多项具体制度改革有序推进。
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财政部已着手研究编制2016—2018年全国财政规划,并在水利投资运营、义务教育等5个领域开展3年滚动规划试点;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相关细则已公布,2016年进入试点编制阶段;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特别是增加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修订公布了新的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注重从源头抓起,明确了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设立、调整和退出等规定,并已出台规定强化对专项转移支付的绩效管理;建立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机制,2015年年末已首次进行报告审议;清理规范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事项等,已建立相关制度。这些改革举措,均是针对中国预算管理制度中存在的现实问题,遵循现代预算管理制度的一般要求进行顶层设计,且已实质推进并取得一定的成效。
4.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体系及风险预警制度得以建立。
新《预算法》及相关配套文件均规定,地方政府可以举债,但必须采取政府债券方式。要求剥离融资平台公司的政府融资职能,正在抓紧出台相关政策推动其市场化转型。地方政府债券分为一般债券、专项债券两类。同时对地方政府年度发债限额、审批程序、资金用途、预算管理、风险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2015年顺利发行新增地方政府债券6000亿元,置换发行3.2万亿元;2016年,全国人大批准新增地方政府限额11800亿元,置换发行5万亿元。建立健全债务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综合运用债务率、偿债率、逾期率等指标,组织评估了截至2014年末各地级政府债务风险情况,督促高风险地区多渠道筹集资金化解债务风险。改革夯实了地方政府债务规范管理的工作基础,减少了地方政府债务利息负担,在一定程度上防范和化解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5.推出税收优惠政策规范方案,但中途搁浅。
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方案曾于2014年底推出,但受稳增长压力较大等因素的制约,出台不久即被叫停。国发〔2015〕25号文明确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清理规范工作暂缓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