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作为一个整体的财税体制改革:亟待协调推进
在分别评估了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税收制度改革和财政体制改革的进展状况之后,回过头来将三个方面的改革内容拼接在一起,立刻可以发现,事实上,它们是按照一张顶层设计图纸平行推进的密切相关的统一体。因而,接下来,还需要对作为一个整体的财税体制改革进展状况作综合评估。
(一)三个方面的改革进展不够均衡
在2015年发布的预算报告中,财税管理部门曾对本轮财税体制改革的进展状况做过如下总结:“财税体制改革取得重大进展。一是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二是税制改革‘有序推进’。 ⋯⋯三是围绕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系统梳理了成熟市场经济国家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情况,调研分析国防、公共安全、食品药品监管等领域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财政体制改革研究取得‘阶段性成果’⋯⋯”(财政部,2015)。
这的确是一个符合实际的自身总结。有别于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税收制度改革在改革实施层面取得的实际进展,旨在调整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财政体制改革,不仅尚处于“研究”层面。而且,取得的也是“阶段性”成果。
即便是站在今天的时点上,将2016年5月和8月先后推出的《全面推行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和《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一并纳入视野,如前所述,鉴于前一个方案系“非定型版”,后一个指导意见系“缩水版”,仍可以认定,迄今为止,三个方面的财税体制改革推进状态,是非均衡的。着眼于调整央地财政关系的财政体制改革相对滞后,绝对是一个不容回避的基本事实。
认识到本轮财税体制改革的三个方面内容不是简单的并列关系,而是有机联系、相互贯通的统一体,还可以认定,任何一方面的改革若不能与其他两个方面步调一致,形成合力,则不仅会障碍改革的总体效应,而且难免拖曳整体改革进程,甚至陷整体改革于“跛脚”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