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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不是泄露公民隐私免责区
2019-12-31 作者: 张淳艺 来源: 经济参考报

  近日,有网友反映称,某地政府官网的一些公示中存在泄露公民个人隐私信息现象。有一些廉租住房申请名单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名单,将相关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及手机号码均进行了完整公示。当地城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表示,全部公示是为了信息的完整度,更好地接受监督。

  对政府部门来说,保护公民隐私是应尽的法律义务,公示绝非泄露公民隐私的“免责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公开个人的手机号码、身份证号,显然会对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不公开这些隐私信息并不会影响到保障性住房申请、财政惠民补贴发放等公共利益,因此并不属于“予以公开”的豁免范围。

  当然,一些部门担心重名重姓情况,确实有可能存在。但是,应对这种可能,并不意味着就要让当事人的信息一览无余。事实上,只公布姓名、生日等部分信息,就能避免多数情况下因重名出现的误会。退一步讲,即使确需公布手机号码、身份证号,也应对其中部分数字进行技术处理,用星号代替。对极个别“漏网”的重名情况,有关部门通过调查就能核实,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

  2017年,有媒体相继披露安徽、重庆、湖北、江西等地政府部门官网在公示中存在大面积泄露个人隐私信息的情况,引起广泛关注,教育部、人社部、财政部相继发文,强调保护个人隐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也明确指出,要依法保护好个人隐私,除惩戒公示、强制性信息披露外,其他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公开时要去标识化处理,选择恰当的方式和范围。然而,公示泄露隐私问题并未得到根治。

  遏制公示泄露隐私现象,一方面需要加强政务公开的制度化、规范化,明确公示的具体内容、范围、程度,有效防止任性公示、随意扩大。同时,对违反规定的情形,严格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倒逼有关部门强化隐私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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