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_ 经济参考网 _ 新华社《经济参考报》官方网站

首页 >> 正文

建立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2019-12-31 作者: 记者 金辉 北京报道 来源: 经济参考报

  近日,“个人信息司法保护的现状与趋势研讨会”在清华大学举行。研讨会由清华大学法学院主办,北京清律律师事务所承办,清华大学法学院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权利研究中心协办。来自中国法学会、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的学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代表,以及政府部门、中国消费者协会、法院、企业、律所的专家参加了本次会议。

  专家、学者就“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与司法规制”、“个人信息保护的审判、监管和发展趋势”两个方面的话题进行探讨、交流。

  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应继续完善

  在民法典中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极具必要性,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已经日趋完善,但是,在个人信息部分还有几点可以继续完善。

  第一,在“个人信息”后面应当加上“权”字,明确规定个人信息权。这样,一方面可以为特别法提供上位法依据,另一方面也可以落实个人信息司法保护的需求。第二,应当区分隐私信息和个人信息。隐私信息主要与私生活有关,个人信息除隐私信息外,还可能涉及其他信息。对隐私信息的保护程度、侵害后果等都与其他个人信息存在区别。第三,需要明确个人信息究竟是一个框架性权利,还是具体人格权。凡是个人信息中已经被其他权利所保护的信息,就不需要再通过个人信息权予以保护。例如,姓名信息已被姓名权保护,肖像、声音等生物识别信息已被肖像权保护,而隐私信息也被隐私权保护,这些信息都不需要通过个人信息权加以保护。第四,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的第816条还有两处需要完善。其一,建议将草案第816条改成“有下列情形涉及公共利益的,行为人有权收集处理”,因为目前“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表述过于笼统宽泛,似乎只要涉及公共利益就无须承担任何责任,但是即便收集时合法的,如果没有妥善保管导致泄露,依然要承担责任。其二,建议将草案第816条往前提,与第814条连在一起。第五,应当对个人信息的“处理(process)”一词能否包含信息的“共享”加以明确。按照GDPR(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的解释,“处理”一词包括“共享”的意思,人格权编草案中没有这一点,建议参照GDPR这一做法,或者单独对信息的“共享”作出规定。

  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主任黄薇:保护个人信息要处理好三个关系

  人格权编立法既是我国民法典编纂的亮点,也是难点。人格权编草案有关个人信息的规定一共六条,主要涉及个人信息定义、收集处理个人信息原则及要求、个人信息被收集者和收集者的权利义务、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履职过程中对知悉的个人信息依法保存保密的义务等四个方面。

  民法典人格权编规定个人信息保护时,考虑了三个方面的关系:一是处理好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关系,二是处理好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的合理使用之间的关系,三是处理好民法典与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其他立法的关系。感谢各界专家学者一直以来对民法典立法的支持,希望大家继续对民法典的编纂工作给予关注和支持。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刑法保护个人信息需要精准

  刑法是个人信息保护的最后手段,刑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有赖于其他部门法研究的进一步深入。目前,刑法上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不足的问题非常突出,公民饱受个人信息被泄露和被非法提供的困扰,但是报案动机不强,这也造成了尽管每个人都觉得个人信息保护存在很严重的问题,但是实际中刑事案件的数量很少。刑法也存在打击不准的问题,互联网犯罪在刑法领域很严重,需要进行打击、规制,但打击要精准打击,并不是范围越大越好。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兼顾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合理使用

  首先,未来个人信息保护法可能仍需要进一步关注“个人信息权”和“个人信息受保护权”这两个概念之间的差别。第二,需要重点关注如何兼顾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合理使用。可以通过引入权益保护与经济激励相结合的机制,促使数据主体用户更多地与数据平台之间进行合作性的博弈,从而在有效保护各类信息的同时,充分实现信息和数据的流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石佳友:应加强对生物识别信息的保护

  为何人格权编中存在部分公法规定。对此,应该看到,在公法和私法之间难有泾渭分明界线的现代法律体系下,需要承认这样一种新的治理模式,即通过公法与私法的衔接和协调,更好地解决个人信息保护等问题。对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有三条建议:一是针对“删除权”问题,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三次审议稿)对删除权适用的情形进行了删减,这样并不恰当。第二,针对“私密信息”问题,考虑到敏感信息的极端重要性,民法典应该对其加以界定。第三,人格权编草案的三审稿新增加了生物识别信息,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但目前人脸识别的滥用几乎到了失控的地步,基于问题导向,应该进一步加强对生物识别信息的保护。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尹飞:将个人信息界定为一项具体人格权

  关于个人信息的概念,目前个人信息的定义强调了“可识别性”中“识别”层面的内容,却忽略了“关联”层面的内容,因此,建议在目前人格权编草案的定义的基础上增加“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特定情况的个人信息”的表述。关于个人信息的性质要正确认识。在过去,个人信息里的绝大多数内容都可以为其他权利涵盖,剩下的内容如职业、职位、工作单位、学历似乎并没有保护的必要。但是,在大数据时代下,通过对海量信息收集和计算,很容易精确识别特定自然人,因此将个人信息从其他具体的人格权独立出来有其必要。应将个人信息界定为一项具体的人格权。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劳东燕:根据侵犯风险类型建立保护模式

  “如何实现对个人数据的刑法保护”应该关注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个人数据的特性和法律地位。数据本身是一种代码,具有可再生性和可分享性。关于个人数据法律地位的争议,需要关注的问题有:个人信息是权利还是利益?是否为单一的权利?是私权还是公权?第二,刑法对个人数据的保护框架问题。刑法对于个人数据的保护模式有四种:经济秩序保护模式、人格权保护模式、物权保护模式和公共秩序保护模式,可以从中得出四方面的观察结论。第三,刑法现有保护框架存在的问题,一是没有规制数据滥用的行为,二是对个人权利的刑法保障明显不足,三是没有办法准确地体现行为的不法性质,四是保护不足与过度犯罪化并存的问题。最后,如何调整,可以根据不同的风险类型和所侵犯的法益性质采取不同模式。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金锦萍:界定侵权为数据信息交易提供前提

  对个人信息的概念界定和权利属性还有待进一步的梳理。不仅要考虑侵权法的保护,也应当关注从合同法、财产法的角度来研究个人信息数据的交易问题。当然,目前先界定侵权问题,也为将来从合同和财产角度考虑数据信息的交易提供了前提。

  字节跳动公司高级法律顾问刘莹莹:合理正当必要原则缺乏具体标准

  在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问题上,实践中存在过度依赖“知情同意”原则作为合法收集使用依据的现象,而所谓“合理、正当、必要”原则似乎也缺乏具体的判断标准。应当在用户权益保护和互联网发展之间找到一个平衡,避免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施以过多苛责的责任。

  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副主任彭伶:解决个人信息保护的六个矛盾

  从当前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看,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存在六个方面的矛盾,即立法与现实的矛盾、不同领域政策导向之间的矛盾、促进产业发展跟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矛盾、思想与实践的矛盾、国家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矛盾、社会公平正义与个人信息之间的矛盾。解决这六个矛盾,就要回归到价值选择上去,我们做什么样的价值选择,就会确定什么样的制度,就会出台什么样的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

  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部主任陈剑:人身财产信息安全应处于首要地位

  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我们协会从2014年就开始在研究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我们当年做了一个调查,我们觉得现在的问题比当年更为突出和严重。

  做好个人信息保护,第一,希望立法对敏感信息如何采集、可否采集、什么信息可以采集作出规定。第二,希望司法裁判理念能够更多从消费者保护的角度切入。我们特别关注商业利用也就是经济发展和消费者保护之间的关系,但是我们认为人身、财产的信息安全应该处于首要的保护地位。过于保护产业利益可能会造成消费者受到歧视待遇和差别待遇。第三,希望行政对敏感信息进行控制,加大处罚力度。第四,希望充分发挥消协组织和各界力量,给消费者一个更好的保护。

 

凡标注来源为“经济参考报”或“经济参考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稿件,及电子杂志等数字媒体产品,版权均属经济参考报社,未经经济参考报社书面授权,不得以任何形式刊载、播放。获取授权

重点项目被口头叫停 申诉六年补偿无果

重点项目被口头叫停 申诉六年补偿无果

投资数亿元的乐东县石门山钼矿项目被叫停六年多,项目业主通过各种途径不断反映相关补偿问题,政府对项目善后事宜久拖不决,在社会造成一定负面影响。

·斩断伸向“象牙塔”的网贷黑手

响鼓重锤 国企改革综合施策布新局

响鼓重锤 国企改革综合施策布新局

与往年相比,明年更为强调高质量的稳增长,“两利三率”的业绩考核指标体系首次启用。

·攻坚拔寨 渐次花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