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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参考网读书频道
中国农民与地主的阶级矛盾
自耕农是千年以来中国古代农业社会的基础。这个社会基础不能稳定,社会就不稳定。这个社会基础发生动乱,社会就会发生震荡,或者改朝换代。 自耕农成为社会基础不是从来就这样的。自耕农的产生大约在春秋战国之交,是当时土地私有化的产物。 这里,需要概括地说明一下中国土地制度发展变化的轨迹。 在春秋时期,中国是宗法制社会,土地属于国有,即“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社会阶层由天子、诸侯、卿大夫、士、家臣农奴等构成。其中卿大夫以上是统治者,士是自由民(平民),家臣农奴只是社会的最底层。家臣农奴是社会的消极台柱(马克思语)。中国西周到春秋时期的宗法制社会不是典型的奴隶社会,这与西欧不同。这种宗法制社会保留有原始社会土地公有(国有)的遗迹,即井田制。在井田制下,农民“二十受田,六十归田”,“三年一换土易居”。井田的土地定期丈量即“正经界”,定期平均分配,井田土地先是属氏族公有,后是属国家(莫非王土)所有。所谓士人阶层大抵出于领有土地的自耕农,即《孟子》所谓“五亩之宅树之以桑……鸡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百亩之田,勿夺其时,八口之家可以无饥矣”。又所谓“愿受一廛而为氓”者,亦系此类。这种井田制度,当是马克思讲的“亚细亚生产方式”的中国模式。 春秋末期,井田制逐渐崩溃。井田制是“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孟子?滕文公上》)。但春秋末,普遍出现“民不肯尽力于公田”(《公羊传?宣公十五年》)的现象,说明井田制无法激励民众的生产积极性。民众不治公田,就不能保证统治者的所需,在诸侯相争、战争不断的情况下,必然会要求变革。《诗?大雅》云“人有土田,女反有之;人有民人,女覆夺之”,就反映了民众化公田为私田的普遍要求。于是就有齐国的“相地而衰征”,晋国的“作爰田”,“作州兵”;鲁国的“初税亩”,楚国的“量入修赋”。到战国时代,秦国经商鞅变法“除井田”、“开阡陌”,“使黔首自实田”,土地“民得买卖”,终于“国富民强,天下无敌”,统一中国。可见,土地私有化在当时大大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是历史的必然。 土地私有的好处一旦体现出来,便成为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虽然后来也有如王莽的复辟井田,太平天国颁行《天朝田亩制度》,均形同回光返照,不成气候,无法通行。 战国之后,中国帝制社会确立直到清朝灭亡而结束,小农自耕经济日益发展壮大,但同时伴有大地产庄园经济、地主租佃经济。大庄园经济在东汉、魏晋南北朝直至隋唐都存在,是统治者凭借特权广占土地,役使农民耕种。如西晋颁行过占田制,规定“国王公侯,京城得有一宅之处”,“其官品第一至第九,各以贵贱占田”。但在广袤的土地上,广大编户则是“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这都是由法律规定的。这些占田的编户当然是自耕农,属于人口的大多数。隋唐继续推行的是北魏的均田制,北魏在北方农业区所行的均田制规定男子15岁以上,授种谷的露田40亩,妇人20亩。奴婢同样授田……这似乎是朝廷分配土地,土地权属国有。但已承认私田可以买卖,可以继承,实质上是土地私有。如“唐太宗口分、世业之制,亦多踵后魏之法,且听其买卖而为之限”。学者研究认为,均田制下的农民基本上仍然是自耕农。 到唐朝中后期,均田制已废。唐德宗时实行两税法,按贫富等级征财产税及土地税。到宋朝王安石行方田均税法,丈量土地,亦按土地等级调整税负。这些税法之变动反映出朝廷对土地私有制度的一再确认。 明清两代,明朝实行一条鞭法,清雍正时实行摊丁入亩。这些税制都维护和巩固了土地私有制。那么,还有没有大庄园土地占有的情形呢?有的。如明清两代均有皇庄、官田存在。明代有赐田、屯田、百官职田、边臣养廉田、还官田、没官田、断入官田、学田之类名目,皆属官田,其余更多的土地均属百姓的民田。清初以八旗兵统一天下,旗人贵族一度大量圈占土地,但海内平定后朝廷即下令禁止圈地。其时官田甚少,大约为全国耕地的7**4%,90%以上皆民田。可以说,明清两代在中国已形成稳定的汪洋大海般的自耕农社会基础。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民国年间。自耕农之所以成为古代中国的社会基础,说到底,是由于它实现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土地)的直接结合,能实现农民利益的最大化。通俗地讲,为自己干活总比替别人干活来得更有劲。 据黄仁宇研究,1929年中国“半数以上的农民为全自耕农,不到三分之一为半自耕农,其他百分之十七为佃农,在小麦地区四分之三的农民为全自耕农”。毛泽东1928年作的《井冈山的斗争》一文中指出,当时边区的土地,地主占地为60%,农民只占40%。农民地少或无地,自然会引发革命的土地战争。 综上,中国古代土地在先秦井田制破坏后,出现了大地产庄田制(包括官田)、地主租佃制和小农自耕制。最后以后两种私有制相结合,成为社会基本的农业经济制度。(以上参见盛邦和《中国土地权演化及地主租佃、小农自耕模式的形成》,载《中州学刊》,2009年第1期。) 在这样的制度下社会矛盾必然体现为土地所有权上的斗争。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历代皇朝尽管都有法律规定分给农民土地的条文,但由于皇室官僚权贵之类官匪和大小地主贪得无厌的私利冲动,总是要更多地侵占土地并加紧剥夺农民。这一方面造成权贵官匪超限度的苛捐杂税,盘剥广大自耕农;另一方面由于大小地主千方百计兼并土地,使失地的自耕农无以为生。小农经济又是脆弱的经济,在官匪和地主双面挤压下,如果又遇上自然灾害,就必然激化社会矛盾。 通常情况下,在上述双面挤压中,官匪们对广大自耕农的苛暴压榨更甚于地主。因为安分守己的自耕农总是渴望和平安定,想过好自己的小日子。不到忍无可忍,万不得已,被逼到绝路时,不肯舍命造反起义。只有在求生不能的绝望情况下,倘又有有胆有识的强梁者首先发难,才会发生一夫倡乱、应者云从的反抗浪潮。其结果或是被镇压下去,或是改朝换代。 除了战争动乱年代,在社会安定时期,中国古代的地主阶级与广大农民群众固然有剥削与被剥削的阶级矛盾和对立的一面,但同时也还有彼此相互依存、互利共生的一面。只要头脑正常,地主阶级就不至把其剥削对象如荫户、佃户、租地者、扛长工者逼向绝路。道理很简单,矛盾的双方一旦消灭了对立面,就等于消灭自身。如果被剥削的农民活不下去,就等于毁掉了地主们积累财富的来源,地主们是很会算计其中得失的。过去的历史研究强调历代农民造反是地主与农民的矛盾激化所引起的。但新近的研究表明,笼统地控诉地主的罪恶,是不确切的。研究者指出,“在历代的农民战争中,提出的诉求最集中的都是冲着专制政府的横征暴敛来的”,“历代农民战争都是官逼民反,没有主逼佃反一说。”这意味着农民造反是帝王官匪所逼,并不一定是一般中小地主所逼。 以往的历史研究多认为在古代地主大量兼并土地,使农民失去耕田而流亡,激起造反。但研究者指出,过去所说由地主占有70%的土地,农民只占30%的土地,因而激化矛盾,也是不确切的。据中央党校郭德宏先生的计量研究,民国年间地主所占土地只有1/3,农民占地则达50%以上,其余为富农等占有。结论是“自耕农所占的比重比我们以往所讲的要大得多”。在参加造反起义的农民中主要是因“自耕农(甚至有平民地主)与官府的矛盾”,这从“自古以来中国的大规模农民战争不断提出抗役、抗粮、抗税的诉求,但没有提出抗租”可以证明。这些史实说明,农民造反主要是反抗帝王官匪,不是反抗一般的地主(参见秦晖《农民中国:历史的反思与现实的选择》,《江苏文史研究》,2004年第1期)。可见,一般中小地主与农民(包括佃农)的阶级矛盾并不总是激化到你死我活的地步,帝王官匪的暴政才是激起农村自耕农奋起造反的祸由,孔子所谓“苛政猛于虎”,良有以也。在中共夺取政权的战前动员中,曾不断演出过以激励士气的有名歌剧《白毛女》,其中有恶霸黄世仁逼死农民杨白劳的剧情。现在知道,原型题材本出自晋察冀边区作家李满天的通讯报告《白毛仙姑》,该作品原只是为反迷信而作,所谓黄世仁之恶行多出于歌剧创作者的虚构;而畅销一时的忆苦小说《半夜鸡叫》,所述地主周扒皮苛虐长工的故事,也出于作者高玉宝的虚构;还有“文革”中大力宣传四川地主刘文彩“收租院”的雕塑作品,其控诉内容亦属于子虚乌有,四川大邑县当地农民甚至认为刘文彩是办过不少好事的善人。那么,是不是说在地主分子中就没有匪类恶人呢?当然不是。地主中确有成为横行乡里的恶霸、土豪、劣绅的分子,但这些人其实也是少数。否则就不好解释为什么中国古代会有许多“义仆”的故事。据经历晋西土改的知情人讲,开明士绅刘少白在家乡土改中被错误批斗,其长工曾某以前受刘的恩惠,刘为之娶妻置产,但其人在运动的煽动下奋起揭发,朝刘脸上猛吐痰液,刘当即愕然,继之老泪横流。更不必说刘少白的老友,也是开明士绅的大地主牛友兰先生,为了抗战,毁家纾难,向中共捐献巨额银元,并装备了八路军一个团的冬装。但牛却在“斗牛大会”中被折磨而死。这里并不是要为地主评功摆好,而是想说明中国地主阶级中并不全是恶人,恶人在地主中也是少数。综观中国古史,农民的造反更主要的原因是帝王匪类的苛税和徭役的逼迫压榨,一般的中小地主与农民的阶级矛盾并不总是激化到你死我活的对抗程度。因此,只能说中国古今确实存在阶级矛盾,但这种矛盾只有当其激化到对抗性的程度才有所谓农民造反和起义。而造反起义造成的社会动乱也并不总是会推动社会历史的前进。中国人绝大多数希望维持社会的和谐安定,企盼天下太平、安居乐业,企盼有开明帝王出现。这同马克思所讲的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社会成员分化为单纯的资本家与工人阶级两大阶级,必然导致“剥夺剥夺者”的阶级搏战的情况是颇有差异的。这种差异从根本上说,取决于中国脆弱的小农经济与西方现代大工业的历史条件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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