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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施策完善碳市场交易体系
2021-12-03 作者:董战峰 来源: 经济参考报

  碳交易是解决碳排放问题的一种市场机制,是双轮驱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关键政策之一。今年7月16日,全国碳交易市场正式开启,首批纳入2000多家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截至12月2日,全国碳市场碳排放配额累计成交量4847万吨,累计成交额超20亿元。通过将碳排放大户纳入碳交易主体,有助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实现全社会低成本减碳目标。

  全国碳市场在初步取得成效的同时,仍存在一些有待改进的方面。

  交易主体和规模亟待扩大。当前允许参与全国碳市场的交易主体包括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国家有关交易规则的机构和个人。其中,除发电行业外的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民航等7个高耗能行业尚未参与全国碳交易,碳汇项目也未纳入交易范围。

  交易标的范围有待拓宽。目前碳市场交易标的主要为碳排放配额,以免费分配为主,国家允许的“其他交易产品”仅有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缺少期货、期权、远期、互换等衍生品。

  市场化交易模式有待增强。碳交易方式主要包括挂牌协议交易、大宗协议交易以及单项竞买三种,均为政府主导下的市场管控方式,市场机制薄弱。

  立法进程还需加快。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截止。第一个履约周期内主要依据的办法为去年12月31日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约束力不够,需加快推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出台,为全国碳排放市场进一步扩大完善奠定法律基础。

  对此,建议围绕立法、覆盖范围、制度设计、市场运行等方面进一步完善碳交易体系。

  首先,逐步扩大碳排放权交易主体范围。加快建设完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推动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航空等7大高耗能行业尽快纳入全国碳交易市场,明确“符合国家有关交易规则的机构和个人”界定标准,尽快制定碳汇项目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相关规则等,推动市场真正活跃起来。

  其次,加快碳市场法治建设和配套制度完善。提高已有碳市场法规的法律层级,探索制定高位阶相关法律制度建设,稳定交易主体的制度预期和市场预期。

  再次,完善市场化机制。充分发挥碳市场的压力传导机制,推动碳排放成本内部化。改进配额分配方法、引入抵消机制等政策措施来引导市场预期,引导形成合理碳价。逐步推动从免费为主的分配方式向拍卖为主的分配方式转变,从碳强度减排向碳总量减排转变,市场主体从控排企业为主转向控排企业、非控排企业、金融机构、中介机构、个人等多元化主体等。

  此外,应加快推进碳期货市场等碳金融发展政策创新。健全企业、金融机构等碳排放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鼓励积极开发与碳排放权相关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探索运营碳排放权抵押贷款、碳期货、碳期权等碳金融工具,引导金融机构等探索设立市场化的碳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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