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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量采购”医保支付标准确定
2019-03-06 作者: 记者 梁倩/北京报道 来源: 经济参考报

  3月5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医保配套措施的意见指出,“4+7”试点地区医保部门根据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的采购价格、各医疗机构与企业约定的采购品种及采购数量测算带量采购药费金额。中选药品,医保经办机构在试点工作正式启动前,按照不低于专项采购预算的30%提前预付医疗机构。

  北京大学健康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李玲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意见》是“4+7”带量采购试点的配套文件,一改过去医保后期支付的方式,预付制度将有效降低医院和相关医药企业的交易成本,增加流动性。但对于非中选药品,依然进行后付费。

  对于非中选药品,不仅支付时间不同,且支付标准也将进行调整。《意见》指出,2018年底价格为中选价格2倍以上的,2019年按原价格下调不低于30%为支付标准,并在2020年或2021年调整到以中选药品价格为支付标准。非中选药品2018年底价格在中选价格和中选价格2倍以内(含2倍)的,原则上以中选价格为支付标准。同时,同一通用名下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不设置过渡期,2019年支付标准不高于中选药品价格。

  “目的是提高医院的积极性,促使带量采购中选药品更好落地。”李玲认为,带量采购试点中31个品种平均降价52%,最高降幅96%,降幅明显,但这也必须落实在使用量上。因此,此次意见指出,可以在考虑本地实际的基础上探索通过调整个人自付比例等方式,引导患者使用中选品种,也将促使政策落地。

  完善医保支付方式,鼓励使用集中采购药品是此次政策的重中之重。《意见》指出,各试点地区要结合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完善“结余留用、超支合理分担”的激励约束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鼓励医疗机构使用中选药品。医保部门制定2019年年度医保基金总额控制指标时,对合理使用中选品种、履行购销合同、完成集中采购药品用量的定点医疗机构,不因集中采购药品费用下降而降低总额控制指标。继续推进按病种、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按床日等定额付费,对使用集中采购药品的治疗,不因药品费用下降而降低2019年定额支付标准。

  同时,建立医院集中采购考核机制。试点地区公立医疗机构应按购销合同完成中选药品采购量。采购量完成后,仍应优先使用中选品种,原则上在试点采购周期内采购中选药品使用量不低于非中选药品采购量。

  此外,各试点地区医保部门按照“按月监测、年度考核”的方式,监测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国家试点药品集中采购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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