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13日消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日前正式印发。这意味着,作为我国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政府间财政关系改革再向前迈进一步,省以下财政体制将进一步健全,进而有利于增强基层公共服务保障能力。
省以下财政体制是政府间财政关系制度的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安排,各地不断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以及落实基层“三保”(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任务等方面取得积极成效。同时,省以下财政体制还存在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不尽合理、收入划分不够规范、有的转移支付定位不清、一些地方“三保”压力较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程度有待提升等问题。
指导意见从清晰界定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理顺省以下政府间收入关系;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建立健全省以下财政体制调整机制;规范省以下财政管理等几个方面作出相关安排。
其中,在“合理划分省以下各级财政事权”中明确,适度强化教育、科技研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粮食安全、跨市县重大基础设施规划建设、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国土空间规划及用途管制、防范和督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等方面的省级财政事权。
在“参照税种属性划分收入”中明确,对金融、电力、石油、铁路、高速公路等领域税费收入,可作为省级收入,也可在相关市县间合理分配。除按规定上缴财政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外,逐步减少直至取消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政府间收入的做法。
在“规范收入分享方式”中明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逐步取消对各类区域的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政策,确需支持的通过规范的转移支付安排。逐步清理不当干预市场和与税费收入相挂钩的补贴或返还政策。
“指导意见的出炉,意味着现代财税体制改革在加速,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正按照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方向要求稳步推进。”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院长、研究员杨志勇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说,财政体制对地方政府行为具有引导作用。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就是要理顺省以下政府间财政关系,使权责配置更为合理,收入划分更加规范,财力分布相对均衡,基层保障更加有力,促进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动高质量发展。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教授李旭红表示,指导意见意义重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理顺财政分配关系,使财权与事权相匹配。指导意见为建立健全省以下财政体制机制提供了明确指引,有助于进一步发挥我国财政在政府治理中的支柱性作用,提高我国地方财政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缓解当前地方财政压力并化解矛盾,维持财政的可持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