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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归还遗失物有理也要合理
2021-01-12   作者:苑广阔 来源: 经济参考报

  报载,近日,成都市民刘先生在一个打车软件上叫了一辆出租车,抵达目的地后,不慎将装有笔记本电脑的背包遗落在车上。他在联系打车平台和出租车司机要求归还财物的过程中,被司机索要800元“送还费”。最后,刘先生在支付了800元后取回了电脑等物品。但他觉得出租车司机的要价较高,不合理。最终,在租车公司和当地交通运输局介入调解以后,双方各让一步,由出租车司机退回了400元“送还费”。但是,网友的关注与热议却没有停止。出租车司机捡到了客人遗失的物品,该不该索要“送还费”?如果可以索要的话,标准又是多少?

  按照传统的道德伦理,捡到别人的财物不但要拾金不昧,而且也不能向失主索要诸如“感谢费”、“送还费”等。但是时代在发展,社会在变革,尤其是随着市场经济、商品社会的发展,虽然拾金不昧仍旧是需要我们大力倡导的传统美德与现代公民的基本素质,但是在要不要向失主收取“感谢费”问题上,却不再那么意见统一。

  拾得人捡到别人财物以后,需要保管、运输、归还,这都是需要付出各种成本的,所以索要或者说接受失主必要的“送还费”、“感谢费”,无可厚非。而且,拾金不昧以后得到一定的补偿,可以激励更多人加入到拾金不昧的行列,也就是某种意义上的不让老实人吃亏。

  拾金不昧索偿有理,不但是道德观念上的一种变革,而且也有了法律上的保障。今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拾得人的法定义务,但是他们也有法定权利。《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这里面的关键是,“必要”和“合理”。也就是说,归还别人的遗失物可以索偿,但是索偿的额度要符合必要合理的原则。像新闻中出租车司机归还对方的电脑,所花费的汽油,耽误拉客挣钱的时间,都算是合理成本,但索要800元的“送还费”,应该说超过了合理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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