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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权交易要做到“阳光流转”
2018-05-21 作者: 北京青年报评论员 来源: 北京青年报

  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近日联合发布《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将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的重要举措,对调整优化监管职能、精简监管事项具有重大意义。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办法》强调国有股股东要严格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对国有股权的监督管理要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规,不能因为是国有资产而搞“特殊化”。

  在国有企业的改革实践中,推动国企进行股份制改造、发行股票并在资本市场上市,是一个重要的方向。20多年来,我国大量中央企业和地方所属国有企业通过这种改革获得了新的生机,壮大了力量。在各种国有企业改革的模式中,股份制改革被证明为一条最有效益,也最能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道路。改革以后,国有资产成为股份,国有资产的“账本”得到了明晰化,国有资产不仅以股东身份与民资、外资等非公资本以及社会上的个人投资者一道,按照市场化原则共同行使对企业的管理权,也以股东身份与其他资产所有者一起,按各自持股享有企业红利。

  此次三部委发布的《办法》,与2016年出台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一起,构成了覆盖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和非上市公司国有产权、较为完整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制度体系,在企业国有资产规范运作、国有资源市场化配置、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方面,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上市公司中的国有股权与非上市国企中的国有资产虽然从资产性质来看是相同的,但两者又各有特点。对上市公司中的国有资产的管理,就是对国有股权的管理,这种管理首先要考虑到它作为上市公司的要求,国有股权和其他非公资产股东及个人股东一样,都必须服从我国对于资本市场的法律规范。特别是上市公司经常会出现股权交易,《办法》明确规定,上市公司中的国有股权转让,对受让方的资格条件不得设定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要求的条款。这可以确保各类所有制主体能公平参与国有企业改革,使交易价格能够体现国有资产的真正价值,有效地避免国有资产“贱卖”等情况的出现。

  在我国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背景下,上市公司股权交易已经常态化,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进行合规管理就显得十分重要。特别要注意到,今年以来,我国对外开放的步子明显加快,境外证券公司已经获准在我国境内组建外资控股的证券公司,外资企业也将以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两种方式进入我国证券市场,国有股权与外资的交易也会多起来。在这种情况下,更需要强调对国有股权的监督和管理必须服从我国证券市场的相关法规,交易过程要公平,交易信息要透明,国有股权交易要做到“阳光流转”,平等保护各类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以此保证国有股权所代表的国有资产的权利,保证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实际效果。

  说起国有股权的转让交易,投资者最担心的就是因为国有股权体量庞大,上市转让很容易引起行情剧烈波动。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管理要遵守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律,这是三部委《办法》强调的一个重要原则精神。在股权分置改革完成以后,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已经可以上市流通,但以往几次国有股权减持都引起了股市行情急剧下跌,市场效果并不好。因此,此次三部委明确,《办法》出台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国有股减持显著增加,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已有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需严格遵守减持规定。

  《办法》明确这一点,可以起到让投资者消除顾虑的积极作用,有利于促进股市行情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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