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隐性担保机制扭曲了我国证券市场的行政监管机制与市场约束机制、司法救济机制、行业自律机制之间的关系,这导致了监管机构的“加强监管”无助于长效性的投资者权利保护程度提升,市场的高门槛反而让很多不愿在A股市场“排队”的优质上市公司资源流向了境外证券市场。可以说,要提升中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保护水平,仅仅指望通过修改一些法律条文或集中出台一些“严打”措施是很难实现的,关键在于戒除政府的隐性担保,构建市场约束机制、行政监管机制和司法救济机制之间彼此契合的多维制度环境。
政府隐性担保机制扭曲了我国证券市场的行政监管机制与市场约束机制、司法救济机制、行业自律机制之间的关系,这导致了监管机构的“加强监管”无助于长效性的投资者权利保护程度提升,市场的高门槛反而让很多不愿在A股市场“排队”的优质上市公司资源流向了境外证券市场。可以说,要提升中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保护水平,仅仅指望通过修改一些法律条文或集中出台一些“严打”措施是很难实现的,关键在于戒除政府的隐性担保,构建市场约束机制、行政监管机制和司法救济机制之间彼此契合的多维制度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