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恰逢“世界知识产权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合并审理再审申请人迈克尔·乔丹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丹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共10件案件。迈克尔·乔丹与耐克公司曾先后提起80余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其中的34起作出一审判决,均宣告耐克公司、迈克尔·乔丹败诉。2015年4月,迈克尔·乔丹与乔丹公司之争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又被判决驳回上诉。迈克尔·乔丹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此次再审申请人迈克尔·乔丹系美国职业篮球联赛著名退役篮球明星。一审第三人乔丹公司则是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体育用品企业,在商标国际分类第25类、第28类等商品或者服务上拥有“乔丹”、“QIAODAN”等注册商标。这家位于福建省晋江市的体育用品生产商,先后注册了“乔丹”、“QIAODAN”、“侨丹”、“桥丹”、“乔丹王”以及与乔丹两个儿子的名字“杰弗里·乔丹”、“马库斯·乔丹”中英文写法一致的多个商标。
一直以来,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就是,乔丹公司注册的“乔丹”、“QIAODAN”等商标是否会与迈克尔·乔丹本人产生直接联想,是否损害其姓名权。另一争议焦点是,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其中包括争议商标的具体情形是否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与迈克尔·乔丹具有关联。在迈克尔·乔丹方面看来,乔丹公司“搭便车”的意图显而易见,目的是利用商标误导消费者。对此,乔丹公司给出的说法则是,20多年生产经营当中,该企业面临的假冒以及侵权案件众多,其在经营当中无奈对正在使用的“乔丹”商标的周边注册了一些商标,但从未使用这些周边注册的“防御商标”,申请这些商标并无恶意。
虽然此案并未当庭宣判,但却有着极为重要的标杆示范意义。乔丹商标案显示了一些跨国公司在世界上增长最快的消费者市场所面临的知识产权法律挑战。乔丹公司使用的品牌是否对迈克尔·乔丹构成姓名权上的侵害,还需要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来裁量判断。但该系列案件是在法学上具有边界性的特殊案件,也反映了我国一些企业在品牌运营上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