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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监管需树立“新三观”
2016-04-26 作者: 刘艳 来源: 经济参考报

  近期各地重点开展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专项整治,掀起了新一轮监管风暴。在中国互联网金融业发展初期这种特殊时期,采取非常态化的集中治理手段是必要的。但是,互联网金融风险问题不仅仅是非法集资、企业老板跑路等短期现象,很多潜在风险也不是通过临时暂停理财类公司工商注册、抹去理财投资宣传痕迹等监管措施所能够解决的。未来互联网金融风险将呈现出结构性分化和系统性传导等趋势,这就要求相关监管主体提前布局,让监管尽量走在行业发展的前面,树立好新的“三观”,即专业观、法治观、系统观。

  首先是要树立监管的专业观。政府监管面对互联网金融市场发展规律要有审慎和敬畏的态度。很多问题的出现非但不是市场惹的祸,相反是因为违背市场规律和金融投资原理造成的。互联网金融说到底是一种新兴金融服务模式,给传统金融植入互联网基因。互联网精神是前提,信息技术是基础,金融功能才是核心,所以,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必须体现出金融投资方面的专业能力。互联网金融风险生成机理主要来自内外两方面,一是行业内部没有形成明确的技术门槛导致信息安全性薄弱,从互联网公司转型而来的机构自身控制风险能力较差,混业经营更是加大了风控难度;二是外部经济波动影响公司业绩进而向中小投资者传导,所投实体经济亏损带来坏账。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传导方式更是变化多端,除了实体经济盈亏的直接传导之外,社会心理预期变化甚至对风险恐慌心理的形成都会改变监管所处的治理境况。

  第二是要树立监管的法治观。目前有针对性的专项整治虽然见效快,但终归是权宜之计。只有将互联网金融纳入全国统一金融监管体系才能实现真正意义的全面立体监管。与行业快速发展相比,监管立法显然有些滞后,很多打着金融创新旗号的互联网理财公司能够得以壮大就是因为其游走在法律边缘。监管缺位的背后是立法缺位,亟待以立法形式明确互联网金融的法律地位、业务范围、准入标准、监督管理主体等关键问题,为互联网金融的各参与主体提供具体化的规范引导。

  第三是要树立监管的系统观。好的监管制度要体现出更强的结构层次性和战略系统性,监管需要在企业、行业和国家三个层面的系统规划。一是企业层面的监管,主要是帮助企业打造安全透明的平台,注重企业信息披露,实行风险定价。例如,美国Lending Club公司对于每一笔贷款都会全面、真实、无偏差地披露贷款等级、目的、利率、期限和借款人详细信息等,同时,按照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公开财务信息和运营状况。二是行业层面的监管,监管部门要力推行业自律管理,相关行业协会通过制定行业标准,推动同业监督对其会员进行监督、指导和管理,有效促进整个行业的规范运营和良性竞争。例如,英国P2P金融协会(UKCFA)。三是国家层面的监管,这需要针对不同互联网金融业态设计专门的监管措施。

  总之,中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问题不仅是决心和魄力的问题,需要融入更多的智慧,在上述三观的指导下努力将监管的技术含量转化为推动金融创新发展的新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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