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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营改增当循序渐进
2016-04-28 作者: 吴青 来源: 经济参考报

  5月1日,我国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这意味着我国结构性改革将迈出重要一步。笔者认为,由于金融业的行业特殊性,此次推出的金融业营改增试点方案具有较强的过渡性特征,这使得金融业营改增试点可能是个长期渐进的过程。

  正像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所说的那样,此次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总体可实现所有行业全面减税、绝大部分企业税负有不同程度降低。而对金融业来说,基本上是“平移”。

  目前,金融业征收的流转税主要形式是营业税,计税基础是营业收入,根据利润表的科目分析主要分为利息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和其他净收益三类。除农商行和农信社实行的是3%的优惠营业税率外,绝大部分商业银行都是按照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联合对外发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通知所附办法规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6%税率。政府此举是希望实现货物和服务行业全覆盖,打通税收抵扣链条,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结构的转型升级。

  事实上,由于金融业的行业特殊性,真正要把金融业完整纳入增值税改革范围,在世界范围内都是个难题。这也决定了这次出台的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和相关规定具有较强的过渡性特征,而对金融业来说,营改增改革无疑将是个长期和渐进的过程。

  首先,重复征税问题有待完全消除。本次营改增试点办法规定,贷款相关服务产生的利息、费用、佣金等支出均不得作为企业的进项抵扣税额。而且贷款服务利息收入的范围定义得相当宽泛,除一般贷款外,金融商品持有、信用卡透支、买入返售、融资融券、票据贴现、转贷、押汇、罚息等业务的利息收入都被归纳在内。这就意味着商业银行与其贷款服务相关的下游非金融企业的增值链条仍未被打通,下游企业理论上仍旧面临重复征税的问题。

  其次,对银行业主要收入的征收方式与营业税制非常相似,方案对商业银行的利息收入,仍是按照毛利息征税,而不允许利息支出进行抵扣;对直接收费的金融服务全额征收;对金融同业往来收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此前就免营业税);对金融商品转让按交易收益缴纳增值税,且卖方不可开具增值税发票。在利息支出不允许作为进项抵扣上,是否违反了增值税环环抵扣的本质内涵仍存争议;而金融商品转让是否应当豁免增值税,也一直值得讨论。

  最后,本次试点办法对出口金融服务实行免税的范围较为有限,只限于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由于目前西方发达经济体均对金融出口服务实行零税率或免税服务,为加强中国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这部分继续改革仍有较大空间。

  目前金融业信息化程度很高,对大型商业银行来说,可能有几百个业务系统、几万个相关产品需要进行营改增改造;除了IT系统外,银行还需要在财务流程、人员配置、营改增培训等方面进行配套布置,这都不是短时期能完成的,加之上述提到的方案中一些具有过渡性因素,金融业营改增试点可能还有较长的一段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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