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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披义务 德柏金及相关责任人被出具警示函
2022-09-05 记者 张娟 北京报道 来源: 经济参考网

  青岛证监局9月5日消息,德柏金(831470.NQ)在相关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上,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且其《公司章程》关于对外投资等事项的审批程序等条款不符合监管规定。青岛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其董事长吴建秋,董事、总经理严清,董事、董事会秘书彭玲玲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经查,德柏金与拉萨上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国源智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成立德柏动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于2022年3月30日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德柏金参股比例40%,认缴出资1200万元,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德柏金《公司章程》关于对外投资等事项的审批程序等条款不符合监管规定。吴建秋、严清、彭玲玲对公司存在的上述问题承担主要责任。

  青岛证监局指出,德柏金及相关责任人的相关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下同)第七条、第二十八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下同)第五条、第二十一条,《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青岛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值得注意的是,据德柏金7月11日公告,因未按期编制并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及重大资产重组违规,全国股转公司给予德柏金及吴健秋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同时对彭玲玲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青岛证监局提醒,德柏金及相关责任人应当充分吸取教训,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依法完善《公司章程》等有关公司制度,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青岛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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