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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会招来民事甚至刑事责任
2022-07-05 作者 颜东岳 来源: 经济参考报

  随手扔物楼下,在现实中并非个别。岂不知,如此“高空抛物”,不仅会招来民事赔偿,甚至还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不能确定抛物人,相关业主应共同担责

  【案例】

  肖女士驾车从小区公共通道前往上班时,突然被一块从天而降的石头,砸碎了小车的前挡风玻璃,造成1万余元损失。鉴于业主中无人承认是抛石者,更没有人愿意赔偿,肖女士只好将可能抛石造成其损害的业主告上了法庭。令这些业主傻眼的是:明明抛石者只有一人,而法院却判决他们共同赔偿。

  【点评】

  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正因为本案难以确定具体的侵权业主,决定了相关业主虽然确实存在冤枉之处,但也只能“代人受过”。

  能够确定抛物人,抛物人应担赔偿责任

  【案例】

  家住顶楼的温女士在楼顶开辟了一块小菜园。2022年1月5日,温女士在侍弄蔬菜时,随手将一块拇指大小的石头抛下楼去。岂料,石头恰恰砸中正在行走的杨某头部。事后,杨某曾要求温女士赔偿医疗费用,可温女士以自己并非故意、纯属意外事件为由拒绝。

  【点评】

  温女士必须承担赔偿责任。虽然温女士并不希望造成杨某伤害,即不存在故意,事故的发生也的确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但这并非可以成为其推卸责任的理由。因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温女士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在于其是否存在过错。而温女士应当预见自己往楼下抛石头,有可能造成他人损害,却疏忽大意或轻信可以避免,明显对杨某的伤害存在过失过错。故其必须依据该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承担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导致受害人重伤,当心既获罪又赔钱

  【案例】

  家住5楼的陈女士因家庭琐事与丈夫吵得不可开交,一气之下疯狂地将家中的桌子、椅子、饮水机、电风扇、衣服、床单、被子等物品抛下窗外。正从楼下经过的一名老人因躲闪不及,被电风扇砸中头部,导致5级伤残。陈女士没有料到,自己一时冲动不仅被判决赔偿损失,还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点评】

  陈女士的确既得获罪又得赔钱。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与之对应,高空抛物罪是指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陈女士明知自己从5楼抛物可能会造成他人伤害,却听之任之,明显对他人的伤害存在故意,客观上也已造成他人重伤,无疑与之吻合。而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即陈女士除被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得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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