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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节能虚假陈述受罚 诉讼时效或仅剩月余
2022-06-14 孙宪超 来源: 证券时报网

  *ST节能(000820)6月13日晚间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2005年修订《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对*ST节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钱从喜未提出陈诉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当事人*ST节能、吴智勇、雷华进行了陈诉和申辩,但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回溯前情,*ST节能、控股股东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吴道洪于2020年11月17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对上述人员进行调查。

  *ST节能已于2021年12月1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据*ST节能6月13日晚间的最新公告,经中国证监会查明,*ST节能存在违法事实包括一、2016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二、2017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ST节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的罚款; 二、对吴智勇、雷华、钱从喜给予警告,并处以 10万元的罚款; 对于其他案涉责任人员,中国证监会将另行依法处理。

  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新的司法解释规定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公告等材料,受损投资者可以向虚假陈述行为人*ST 节能(000820)等索赔,索赔条件暂定为:一、在2017年4月27日至2020年4月29日之间买入*ST 节能(000820)股票,并在2020年4月3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二、在2018年4月28日至2019年1月14日之间买入*ST 节能(000820)股票,并在2019年1月15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最终索赔条件由法院生效判决确定。

  另外,刘国华律师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据刘国华律师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诉讼时效衔接适用相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规定》施行前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已经对虚假陈述进行立案调查,但尚未作出处罚决定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自立案调查日至《规定》施行之日已经超过三年,或者按照揭露日或更正日起算至《规定》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或不足六个月的,从《规定》施行之日起诉讼时效继续计算六个月”。

  “因《规定》自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故目前该案可能仅余一个月诉讼时效,投资者如欲维权,需尽快起诉。如超过2022年7月21日仍未起诉,有可能丧失胜诉权。”刘国华律师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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