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21世纪经济报道、南方财经法律研究院、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主办,中国仲裁法学会研究会金融仲裁专业委员会支持的“电票业务发展及失权风险研讨会”在北京举办。在此次会议上,多位业内专业人士就电子票据业务发展进行探讨,希望通过交流、理解并把握票据法的基本原则,推动各方公允解决票据争议,以维护正常金融秩序,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近两三年来,随着电子票据业务迅猛发展以及替代纸票带来的业务模式变化,使业界在实践中遇到了不少新矛盾和新问题。据记者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自1996年实施,其不仅规范了票据业务发展,也为票据争议依法解决奠定了基础。与此同时,2009年,人民银行发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2016年上海票交所成立并迅速建立了电子商业汇票系统(ECDS),而在此过程中,法院在诸多票据争议判决中并没有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相关规范纳入视野。
“部分法院对电子票据业务争议法律适用、诉讼时效、线下追索权是否受到法律保护产生不同认识,尤其是对《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法律效力认识存在较大差异,甚至存在错误的认识,这些问题都值得高度关注。”南方财经法律研究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兼首席研究员、中国银行业协会原首席法律顾问卜祥瑞表示。
北京初亭律师事务所主任郭香龙说:“我在代理电票纠纷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有个问题在司法界争议比较大,甚至裁判意见截然相反,那就是电票线下追索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这一问题。”他表示,根据其对电票线下追索争议类案的检索研究发现,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不管是肯定还是否定电票线下追索法律效力的意见,都有其自身的论述理由。
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吴亮也提出了疑问:“在电票线上和线下的追索过程当中,如果产生冲突或者产生矛盾,应该怎么去界定?到底是线上追索可以取代线下,还是线下追索可以取代线上?线上和线下,这两者究竟是形式的不同,还是本质的不同?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能否取代票据法等法律或者对后者进行解释?”
对此,卜祥瑞认为,涉及电子商业汇票争议,必须在法治的语境下解决或者裁判。支持票据行业规范性发展,仍然是金融监管和司法机关的重要价值取向。
卜祥瑞认为,金融监管机构应适应电子票据发展的客观需要,及时修订监管政策及规制,为票据业务良性发展创造政策环境。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应当充分考量金融业及票据行业发展的趋势与特点,通过司法解释、司法政策来巩固票据业务发展的成果,促进票据行业规范发展。
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陈甦也认为,电子票据业务发展需创新相关规则。由于对票据制度的运行机制掌握不深刻,票据运行规则与管理规则存在混淆,制度创新过程中也可能伴随问题。因此需要统一电子票据的相关规则,提高线上线下的转化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