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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收即认可”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2022-04-12 作者 张玉胜 来源: 经济参考报

  针对网络消费乱象,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于3月15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第一条开宗明义,直接宣告五类屡禁不绝的“霸王条款”无效,其中包括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

  随着网购成为市场交易的常态,不少电商经营者都祭出了诸如“签收即视为商品合格”、“此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拆封后不退货”等字样的单方面条款。市场交易本为你情我愿的公平买卖,制定交易规则也需买卖双方的知情、协商与认可。在商品交易实践中,格式条款往往是不可避免的经营现象,即“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不过,法律虽然允许单方面预先拟定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但并不意味着制定方就可随心所欲地自说自话。

  法律虽无“霸王条款”概念,但对格式条款却有着原则性要求。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最高法作出对包括“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等霸王条款说“不”的司法解释,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的。

  事实上,即便是以“通常理解”的社会常识来释义“签收即认可”的条款,其无效性也是显而易见的。顾客签收商品只代表已收到商品,在尚未拆封验货前,无法对商品质量或商品是否符合约定作出判断。但依据格式条款单方规定,消费者签收商品后,就不得提出质量问题,这显然不合理。

  最高法宣告“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质量符合约定”的格式条款无效,有这个司法解释撑腰,消费者就可在遭遇不法电商的不合理和违法条款时,理直气壮地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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