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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电子眼要遵循法治原则
2022-04-12 作者 吴学安 来源: 经济参考报

  报载,记者从广州市司法局了解到,该局近期对全市2021年7月15日后所有在用的行政执法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开展专项清理,规范设备的设置、安装、使用和程序等工作。经过清理,广州市目前在用行政执法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共计6800余个,经审核均符合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并按要求统一在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示了设置地点、启用日期、监控对象及行为和法律依据。

  近年来,随着行政执法电子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不少行政执法部门使用了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开展执法工作。电子眼作为新科技执法手段,既可以解决执法警力不足的问题,又可以准确地记录违法行为,原本是件双赢之举。但随着每年上岗的电子眼越来越多,这项执法逐渐演变成以罚代管,尤其是广设电子眼抓拍交通违法行为产生天量罚单乱象颇受关注。

  作为执法主体的公安交管部门,对电子眼的具体设置、使用规范和程序等问题,如何设置、设置多少、由谁核准、多久进行后评估等,应通过立法效力较高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确立,而非简单自行评估、把握。否则,电子眼使用过程中的以罚代管、罚款使用不透明等问题难以解决。

  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着力解决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执法不规范问题,此次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41条,对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质量要求、设置、使用和程序等作出了全面规定。其中要求,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准确。行政机关应当审核记录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地设置电子眼,是避免暗中执法的良方。这一方面,要确保采用非现场执法方式于法有据,又要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质量过关、性能完备,符合标准要求;另一方面,要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内容准确无误、客观全面,避免暗中执法。让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设置科学合理、布局合规,电子眼变得更加公开透明,既是提升社会治理现代化、科学化程度的现实之需,也是进一步规范社会管理创新的必要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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