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参考报》记者9月8日从国资委获悉,国资委日前印发《中央企业董事会工作规则(试行)》(下称“规则”),对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董事会建设提出要求、作出规定,打造董事会建设“升级版”。其中,规则明确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将部分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行使,同时规范了授权决策行为,填补了相关制度空白。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从2004年开始,国资委在中央企业开展建立规范董事会试点工作,并与时俱进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机制,2009年出台了《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规范运作暂行办法》,有力推进了中央企业规范董事会建设。
国资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当前央企董事会建设面临新形势、新任务,此次印发的规则是在暂行办法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立足于强化董事会运行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巩固国有企业独立市场主体地位,既对以往有效做法进行总结提炼,又结合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探索创新,同时充分吸收借鉴国外公司治理的科学成分,具有较强指导性和操作性,对于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规则明确董事会是企业经营决策主体,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定战略”方面,董事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战略规划研究、编制、实施、评估的闭环管理体系;“作决策”方面,董事会依照法定程序和公司章程决策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比如,企业经营计划、重大投融资事项、年度财务预决算、重要改革方案等,并督导经理层高效执行;“防风险”方面,董事会应当推动完善企业的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合规管理体系和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有效识别研判、推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董事会审议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重点研判其合法合规性、与出资人要求的一致性、与企业发展战略的契合性、风险与收益的综合平衡性等。
上述相关负责人表示,为严格会议制度、提高会议质量,规则对董事会会议召开频次、出席人数、召开形式、参会要求、材料送达时间等都提出了具体要求。并且明确董事会要加强对经理层的管理和监督,并对董事在决策中维护国有资本权益、贯彻出资人意志、督促董事会规范有效运行等提出要求,强化董事作决策、强监督的职责。
值得注意的是,合理的董事会授权有利于提高决策效率。规则明确企业不得以非由董事组成的综合性议事机构承接董事会授权,不得以公司常务会、董事长办公会等会议机制决策董事会授权事项,不得以上述议事机构或者会议机制代替董事会行使职权;企业应当结合实际,按照决策质量和效率相统一的原则,科学论证、合理确定授权决策事项及其额度,防止违规授权、过度授权;企业重大和高风险投资项目必须由董事会决策等。规则按照“三重一大”制度要求,明确董事长、总经理决策董事会授权决策事项,一般采取董事长召开专题会议、总经理召开办公会等形式集体研究讨论。
《规则》强调,中央企业和地方国资委可以参照规则精神,区别不同情形、加强分类指导,推动所属或者所监管企业健全完善董事会制度,确保董事会应建尽建、配齐建强、规范有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