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出台的《中央企业禁入限制人员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禁入限制办法》),是国务院国资委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称《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63号文”)以及《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称“37号令”)的积极探索,是将履行中央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督职责向纵深推进的重要举措,应当引起全社会的关注。
中央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央企高管)作为国有资产的运营者,应当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履行其对中央企业所负有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长期以来,虽然在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性文件中,对上述人员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都不断予以强调,但显然这些正面强调并未充分发挥对央企高管行为规范、对违规违法和渎职行为的警示震慑作用。甚至,在没有足够规范化、具体化和长久影响力的制度措施保障的情况下,导致了更多的短期行为。
其中,禁入限制规则就是集中的体现之一。《企业国有资产法》第73条即明确规定了禁入限制规则,但该规则仅对被免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收到刑罚处罚的情形做出了五年、终身禁入限制。实际上,符合该条规定严重违反忠实和勤勉义务者,遭受刑罚处罚者的终身禁入比较容易认定;而对于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情形,则存在较大的裁量空间,实践中如何适用,对于相关企业是否严格执行该规定,都欠缺具有操作性的规范与统一的监管、法律责任规范。“63号文”第5条、“37号令”第31条试图改变这一局面,虽然在有关方面有了长足的改进,但是禁入限制的规范设计始终未尽如人意,例如一些在A中央企业受到禁入限制的人员,由于信息不公开,B中央企业依然有可能聘用。
《禁入限制办法》从信息录入和审查、信息使用和反馈、工作职责和要求、异议处理以及责任追究等六个方面,首次尝试对禁入限制进行全流程的规范操作。规范制定的目的显然是着力于通过全面、极具可操作性的规则设计来落实禁入限制,使其能够与其他监管措施一道发挥震慑、惩戒等功能。值得注意的是,《禁入限制办法》不仅着眼于禁入限制规则本身,而且结合当前信息保护的严峻形势,特别设计了对被限制人员信息保密管理的规范,充分保护了被限制人员的合法权益。
《禁入限制办法》的出台,大大提高了禁入限制制度的规范化水准,为中央企业落实禁入限制规范提供了操作蓝图,其意义重大而深远。当然,随着《禁入限制办法》的施行,中央企业如何贯彻落实该办法,还需要在实践中根据《禁入限制办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不断丰富和发展禁入限制的制度内容,使其作为出资人职责履行过程中的强有力措施之一。
(作者申海恩,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