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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违法行为 捍卫疫苗安全
2019-07-03 作者: 史洪举 来源: 经济参考报

  6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疫苗管理法》,其中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疫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疫苗的原料等物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注册证书,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等,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15倍以上5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50万元的,按50万元计算。

  假冒疫苗和劣质疫苗,不仅侵害接种者的身心健康,甚至导致接种者因误接种假疫苗而延误治疗,命悬一线。近年来曝光的疫苗行业乱象,令人不寒而栗。无论从维护诚实守信的商业环境角度出发,从保护公众权益免遭侵害的角度出发,还是从维护政府公信角度出发,都该从严惩戒唯利是图、制假售假、管理混乱的疫苗行业违法犯罪行为。对此,疫苗管理法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从重处罚。也就是说,凡是因违反疫苗管理法而受到刑事追究的,均应从重处罚。这样的规定可以说开了立法领域的先例,让所有涉疫苗犯罪行为均从严惩戒。

  此外,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并处涉案疫苗货值金额15倍以上5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50万元的,按50万元计算。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劣药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并处涉案疫苗货值金额10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50万元的,按50万元计算。也即,生产、销售假疫苗的,最低可被处罚750万元,甚至2500万元。生产、销售劣质疫苗的,最低可被处罚500万元甚至1500万元。这样的处罚额度,应该说相当之高,足以撼动违规企业的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或劣药,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的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1至10倍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处5至15日拘留。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不代表“以罚代刑”,如果相关行为触犯刑法的,还应追究刑事责任。

  疫苗安全无小事,危害疫苗安全者,既是行业罪人,也是全民公敌。对疫苗行业施加最严格的监管,对危害疫苗安全的违法行为施加最严厉的惩戒,不仅必要,而且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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