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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国企预防腐败关口前移
2019-05-10 作者: 记者 赵瑞希/深圳报道 来源: 经济参考报

  为护航已进入关键期的国资国企综合改革,防范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个人利益与任职身份所代表或维护的公共利益、企业利益、员工合法利益之间可能发生的矛盾冲突,深圳市国资委党委日前根据深圳市纪委监委的要求印发了《深圳市属企业防止工作人员利益冲突的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将预防腐败的关口前移,在违法违纪前加设“防风墙”。

  《办法》根据监察法及相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明确适用对象为市属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中行使或者受委托行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责任的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包括各级市属国有独资或控股公司中的经营管理人员、关键岗位工作人员以及在参股企业、项目部等分支机构中的派出人员。其覆盖面除了各级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外,还包括各级企业从事涉及改革重组、投资管理、产权转让、招标采购、技术研发、工程建设及其变更、财务管理、信贷管理、招商招租等核心业务或管理事项等经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认定的其他人员。

  《办法》明确国企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过程中,应重点从参与混改、履行职责、社交借贷等方面,防范5类18种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

  围绕当前市属企业推进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办法》根据混改的风险高发关节点,明确国企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参与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防止可能损害所管理或任职企业的企业利益和员工合法利益的行为。《办法》提出重点防止以下情形:未经职代会审议或未履行决策程序,确定管理层和核心骨干持股名单;管理层和核心骨干的入股价格未依据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值合理确定;规避管理层和核心骨干所持股份后续流转相关规定;干扰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正常履职等。

  在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方面,《办法》明确国企工作人员在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签约履行,车辆房屋等财产的使用、让与、租赁,人事管理等过程中,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为本人及近亲属或特定关系人非正常获利,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不得违反与企业之间的竞业限制协议;近亲属、特定关系人参与投资、经营、管理或者任职的企业与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不得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并且,《办法》提出重点防止国企工作人员、近亲属或特定关系人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或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

  针对接受利益和社会交往问题,《办法》明确国企工作人员不得直接或通过近亲属、特定关系人接受可能影响正当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各类财物和明显低于市场公允价格的折扣或者优惠等;不得接受可能影响正当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宴请或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不得参与赌博活动或者与工作对象进行带有博彩性质的娱乐活动。

  在借贷问题上,《办法》明确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特定关系人或以他人名义,向工作对象借贷款或参与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时,达到一定数额和期限,应当书面向所在企业报告。

  《办法》还提到国企领导人员在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安排、重大投资活动、财务管理、招标采购、国有产权转让、受让非国有单位资产或产权、资产重组、引入战略投资者、企业改制上市和上市并购重组、定向增发、薪酬分配、兼职取酬、辞职后从业、亲属从业等方面应严格执行廉洁从业行为规范以及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等规定。

  在明确负面清单的基础上,《办法》要求企业建立报告、回避、监督、处罚等机制,编制统一的廉洁自律承诺书、回避申请表模板,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廉洁从业。

  深圳市国资委表示,制定出台《办法》不仅有助于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强化广大国企工作人员的规矩意识和廉洁意识,更有助于有效防范廉洁从业风险,形成风清气正的企业政治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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