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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如何落实对民营企业的司法保护
2022-11-22 作者:敬宏伟 高琪 来源: 经济参考报

  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历来支持和鼓励民营企业发展。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明确指出,“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2016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一系列文件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检察机关要继续增强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落实对民营企业的司法保护。

  以“走访”为基础加强检企交流与沟通

  了解是解决问题的前提。检察机关要做好服务民营企业的工作,首先应当了解民营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因素,将需要检察机关给予帮助的内容提上议事日程。要清晰阐明专项行动的宗旨,规范走访流程,密切检企联系,逐步建立“检察干警—民营企业”点对点常态化联系沟通机制。听取各企业代表对企业发展的心声,听取各位代表对检察工作的意见或建议,以便更好地做好检察工作,更好地服务于民生、民企。

  以“走访”为契机多渠道排摸问题线索

  在走访过程中,与企业领导进行面对面交流,重点了解涉法涉诉需求,展开释法说理,开解企业家的顾虑和因不懂法律而造成的对执法机关的误解,化解其心中的不满。对民营企业反应强烈的讨债难、执行难等问题逐一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对属于本院管辖的,积极受理线索,并向本院相关部门移交。确保每件线索导入程序、分流处置、规范办理,最终由主管检察长审核签字确认办理结果后向企业反馈,做到问题线索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引导企业家向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或者其他机关进行反映,并建议对相关证据进行保存,努力为民营企业和非公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软环境。

  审慎办理涉民企刑案关注案后警示教育

  在我国目前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是以羁押为原则,以不羁押为例外。这样的“惯例操作”经常给涉嫌刑事犯罪的企业和企业家造成灾难性的后果。企业负责人被羁押,很可能就会使得企业陷入停产停业的困境甚至是倒闭。企业家涉嫌的通常是非暴力的经济犯罪,对这类犯罪的嫌疑人不进行羁押并不至于危害社会,是可以适用非监禁型强制措施的,以便其能够继续带领企业开展经营活动,保持市场活力。

  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不能“一判了之”,更不能“一宽了之”。在判决生效后,通过对涉案企业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了解涉案人员的社区矫正情况,帮助其正确认识错误,正确看待刑事处罚,敦促其继续认真工作,推进项目的顺利开展,注重发挥警示教育的功能作用。

  以整改助力企业合法经营

  各地检察机关对涉案企业积极开展合规建设,对涉案的企业家、企业负责人在法律范围内尽最大可能采取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确保其能够正常参与企业管理和生产经营。对企业存在管理漏洞和违法行为的,帮助企业完善管理机制,堵塞漏洞,促进涉案企业走上依法合规经营的道路。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帮助企业积极整改、完善公司管理结构、完善各类规章制度、要求公司通过专项合规培训及提高相关责任人员在项目招投标领域的底线意识和红线意识等等举措,助推民营企业治理。

  依托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为企业发展解困

  检察机关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是检察机关在探索行政检察监督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有效方法。综合运用监督纠正、公开听证、促成和解、诉源治理、司法救助等多种方式,促进解决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应该积极整合工作思路、优化工作理念,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与维护民企权益工作相结合,采用监督纠正、促成和解、座谈交流等多元化解方式,着力促成企业的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必须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使事事有落实、件件有回声。只有坚持用法治手段促进民营企业家守法经营,才能护航民企健康长远的发展;只有努力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更加优质、高效、全面的法律服务,才能厚植民营企业发展的法治土壤。

  (作者单位: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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