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6月24日宣布,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以下简称“期货和衍生品法”)的贯彻落实工作,证监会起草了《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对8部规章、15部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7月24日。
2022年4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和衍生品法立足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的实际情况,全面规范期货市场,兼顾调整衍生品市场,着眼于充分发挥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服务国民经济的功能。
证监会高度重视期货和衍生品法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完善工作,本着“成熟一批、及时修改一批”的原则,进行系统性的专项清理。本次拟修改规章、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按照期货和衍生品法的有关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据了解,本次修改的8部规章包括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办法》《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关于加强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本次配套修改主要包括:一是增加期货和衍生品法作为上位法依据;二是取消对期货经营机构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三是完善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要求;四是调整了相关文字的表述。
修改的15 部规范性文件则涵盖了《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办法》《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报表编制与报送指引》《期货公司信息公示管理规定》《关于明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缴纳比例有关事项的规定》《关于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缴纳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指引》《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引》《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等客户信息管理的规定》等。本次配套修改调整证券公司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的准入方式,由“备案制”修改为“核准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