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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封查验不影响退货”需要司法撑腰
2022-01-04 作者:张淳艺 来源: 经济参考报

  202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无理由退货制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14年3月15日,由全国人大修订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七年多来,“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早已深入人心,有力提振了消费信心,推动了网络购物。但与此同时,一些经营者以商品已拆封为由拒绝无理由退货,屡屡引发争议。经营者的理由是,消费者已经对商品进行了拆封,破坏了带有防伪码的塑封包装,影响商品二次销售。消费者则认为,网购与线下购物模式不同,下单前看不到实物,商品可能存在色差、虚假宣传等问题,拆封商品是为了对其进行查验,不应成为商家拒绝退货的借口。

  七天无理由退货,是在非现场购物无法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情况下,法律给予消费者的一种特殊保障方式。一刀切强调“已拆封不退货”,势必大大消弭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制度善意,让消费者陷入“第二十二条军规”式的悖论——要想知道需不需要退货,就必须打开包装查验;而一旦拆封查验,就无法享受无理由退货。

  查验商品时拆封不影响无理由退货,市场监管部门已经表明了支持立场。2017年3月施行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规定,“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予以处罚。如今,最高法《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有望从司法环节为消费者撑腰,规范商家的经营行为。

  当然,法院不支持“已拆封不退货”,也并不意味着消费者可以任性而为。应该看到,满足这一点还有两大前提,“因检查商品的必要” 和“不影响商品完好”。个别消费者使用几天后再提出退货,显然已经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的需要。此外,不同种类的商品,完好的标准也不一样。对手机、相机等电子产品来说,即使外观无损,一旦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也视为商品不完好。广大消费者应该引起注意,合理行使无理由退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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