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QQ等社交媒体极大地方便了人们之间的交流,家庭群、朋友群、工作群、打球群、旅游群……拥有十几个甚至几十个群的人不在少数。但有些群主或管理员只享受作为管理者拥有的权限,却忽略了应当承担的管理义务。也有不少群主担心,“是不是我建群,就得对群里的一切负责呢?”
群主对群成员行为有管理责任
纵观近几年的司法实践,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种种原因使得社交软件内的互联网群组包括QQ群、微信群等成为有些人实施违法犯罪的场所和工具。他们大多以群主身份利用该群组实施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较轻的如侮辱、诽谤等行为侵害他人名誉等,严重的包括组织传销、进行敲诈勒索、传播淫秽物品、宣扬恐怖主义等犯罪。
广东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公布,3名QQ群管理员因监管不力,放任群内成员上传淫秽视频200多部,因犯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判10个月到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印发的《互联网组群服务管理规定》中,第九条第一款就规定了群主的管理责任。其中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群主有责任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让群组在法律的规范下发挥其沟通工具的作用,而不应该成为违法犯罪的工具,去侵犯他人的权利甚至实施犯罪行为;二是群主具有相应的监督管理权,如在群成员出现违法乃至犯罪行为时应当积极履职,对违法犯罪者实施禁言、踢出群组等措施,制止相应的违法犯罪行为,从而维护和谐的群组关系。
群主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则不担责
作为群主,如果及时制止群成员发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则不会因存在过错而与发布不当内容的群成员共担民事责任,否则,就有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群主积极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尤为重要,这包括哪些要素呢?首先,必须及时,对群内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发现。这并非是限定当时或者当天,而是群主看到或者应当看到违法犯罪行为的时间。其次,要具有有效性,可多次警告,必要时还可以采取禁言、踢出群组等措施。换言之,群主应该及时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同时积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维护良好群组环境,只要在其职责范围内积极履行即可。
群成员要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担责
也许有些群主害怕受到群友的连累而担惊受怕,其实大可不必。因为法律打击的只是利用群组主动实施(故意)违法犯罪的行为,只是对放任违法犯罪(间接故意)的也要处罚。
《互联网组群服务管理规定》中也规定了群成员的行为,如第九条第二款:“互联网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去年,程某将一段涉及恐怖主义的视频转发至同事微信群中,经公安机关审查,认为该段视频内容涉及宣扬恐怖主义,含有恐怖组织以极度血腥残忍手段危害他人生命的内容,具有极强煽动性、示范性和暴力性,属于典型的暴力恐怖视频,危害程度较大。法院经审理认为,程某在手机微信群内发布宣扬恐怖主义的视频,后被他人观看并转发,其行为已构成宣扬恐怖主义罪,依法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也就是说,法律对群组成员也是有约束的,其应当在法律的规范内行为。如果群组成员在群组内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群主尚未发现,或者说尚未进入群主的视野、群主还来不及阻止就被举报或公安机关抓获,那么,组员违法是独自担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