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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四十年的制度和观念之路
2018-12-05 作者: 柳经纬 来源: 经济参考报

  四十年前我国民法仅有一部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四十年后共制定有民事法律34部;四十年前合同自由和私有财产保护均被贴上资产阶级的标签加以批判,四十年后它们已成为法律的精神所在;四十年前合同有偿转让被认为是“买空卖空”的投机倒把行为,四十年后合同有偿转让是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

  民法伴随着改革的进程而发生巨大变化,也意味着国家的进步、社会的进步和法治的进步。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采取民商合一制,作为法律部门的民法包括了商法。

  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78年,除了1950年颁行的《婚姻法》外,民事立法基本上处在空白状态。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改革开放的序幕,法治的恢复与发展为民法的恢复与发展提供了政治保障,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为民法的恢复与发展奠定了经济基础。

  在改革开放的强力推动下,我国民事立法得以恢复与发展,从1979年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到2017年的《民法总则》,先后制(修)定了34部民商事法律,基本解决了民商事领域“无法可依”的问题,实现了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有法可依”的法制目标。

  与立法进步相应的是,私有财产保护(财产权平等保护)、当事人意思自治(合同自由)等民法的理念也逐渐从被批判的地位演变成为社会主流的观念。民商事法律制度的构建和民法观念的确立构成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法制度变迁的两条相互交融、相互促进的主线。

  私产保护第一法:1979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在改革开放之前甚至在改革开放之初,生产资料私有制、私有财产保护,在法律和法学理论上,都不具有正当性,人们常常为此“谈虎色变”。

  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6月28日,邓小平在会见日本公明党执行委员长竹入义胜时说,这部法律“与其说是法,不如说是我们政治意向的声明”。

  之所以说是“我们政治意向的声明”,不仅在于它以法的形式向世界宣告了我国对外开放的重大决策,而且在于它以法的形式宣布了对保护私有财产(外国投资者权益)的态度,打开了一个确认生产资料私有与私有财产保护的“天窗”,堪称我国私有财产保护的“第一法”。

  知识也是财产:1984年《专利法》

  早在1977年,邓小平就提出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1978年3月18日,邓小平在全国科学大会上系统阐述了“科学技术是生产力”这一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

  1984年《专利法》的颁布,其首要意义就在于突破了发明只能归国家所有的限制,承认发明创造是财产,可以归发明人个人所有。  在《专利法》颁布之前,1982年8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商标法》。1990年9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著作权法》。至此,我国全面建立了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作为重要的财产形式,全面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知识产权制度的确立,体现了对知识的尊重,极大激发了全体人民发明创造的积极性。

  中国的权利宣言:1986年《民法通则》

  改革开放以后,国家走上了法治的轨道,如何保护人民的权利,成为当务之急。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发表的公报明确提出“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必须坚决保障,任何人不得侵犯”。

  1986年4月,六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的一个里程碑,被誉为“中国的权利宣言”。在我国民法发展史上,《民法通则》的意义是全方位的。

  从制度的层面上来理解,它集中规定了民事权利,以民事权利为核心构建了一个较为完整的民法制度体系。这就以法律形式确认并保障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活动,改变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由政府包揽经济活动的局面,为推进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进而实行市场经济,奠定了重要的法制基础。

  民法学家王家福评论到,在“左”的思想影响下,有一段时间我们国家对人身权的保护是做得不好的。这点跟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是不相容的。这个深刻教训值得我们很好地吸取。除了宪法、刑法的明确规定外,《民法通则》又从民事的角度对人身权作了比较完备的规定,这是我们社会主义法制的进步。

  市场主体平等:1993年《公司法》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选择了一条循序渐进的市场化改革道路:从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按经济规律办事,重视价值规律的作用”,到1993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立了市场经济的基本经济制度地位。

  市场经济遵循市场主体地位平等的原则,而不问交易各方的“身份”。十四大确立市场经济体制以后,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国有企业改革任务,并概括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一是产权关系明晰,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企业拥有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二是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出资者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三是出资者按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权益;四是企业自主经营,政府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五是企业建立科学的领导体制和组织管理制度。这样一种现代企业制度的法律形式实际上是公司制。

  1993年12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充分体现了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精神。

  《公司法》的颁行,标志着我国企业立法从所有制标准向企业组织形式标准的转变。不仅具有“去身份化”的意义,而且还有使公司成为民事主体独立从事民事活动的制度价值。

  迈向合同自由:1999年《合同法》

  合同法律制度与民事主体制度、物权法律制度,为民法体系的三大支柱。我国改革开放前,并无严格意义的合同法。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合同制度逐渐得到恢复。

  1981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经济合同法》。1985年3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涉外经济合同法》。1987年6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技术合同法》。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合同法》的意义首先在于立法上结束了“内外有别”、“三法鼎立”的局面,统一了合同法律制度。《合同法》最为重要的意义在于充分彰显了合同自由的原则,反映了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不仅较以前三部合同法是巨大的进步,较之《民法通则》也是巨大的进步。

  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维护契约”、“倡导契约精神”,无疑是对《合同法》所彰显的合同自由精神的肯定。

  财产平等保护:2007年《物权法》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得到不断提升,私有财产保护观念日益得到加强。

  虽然私有财产的宪法地位逐渐提升,《民法通则》也坚持民事权益平等保护的原则,但是公私财产平等保护原则的确立,仍面临着巨大的理论和制度的阻力。

  2007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规定了财产权平等保护的原则,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财产权平等保护原则的确立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成果,也是我国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法律保障。

  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

  2017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再次强调了财产权平等保护原则。

  法典化“第一步”:2017年《民法总则》

  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编纂民法典”的立法任务。这在执政党的文献上是第一次,充分表明了编纂民法典的“政治意愿”,为我国编纂民法典提供了有力的政治保障。

  2017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民法典编纂迈出了“第一步”。

  编纂民法典的意义首先在于完善民事法律体系。通过编纂民法典,可以消除现行民事法律存在的体系性缺失问题,实现民事法律体系化。而编纂民法典更为深层的意义在于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国家治理法治化是通过法对社会关系的有效调整来实现的。

  调整人民与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主要是宪法、行政法、诉讼法,调整人民之间关系的法律则是民法。民法采取权利、义务、责任的方式,通过对人民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有效调整,发挥塑造民众生活和社会秩序的作用,为国家治理奠定坚实的基础。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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