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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隐私交换便捷”的思维不可取
2018-04-04 作者: 史奉楚 来源: 经济参考报

  3月26日,中国发展高层论坛在北京举行。百度公司董事长兼CEO李彦宏就个人信息利用问题发表观点称:我想中国人可以更加开放,对隐私问题没有那么敏感。如果他们愿意用隐私交换便捷性,很多情况下他们是愿意的,那我们就可以用数据做一些事情。如果数据会使用者受益,他也愿意,我们就会去做。

  李彦宏的言论自然会一石激起千层浪。特别在Facebook正因数据泄密门遭遇自身有史以来最大危机之时,作为掌握大多数用户个人信息的互联网公司负责人,其观点更会让公众产生个人隐私可能被随意利用的忧虑。互联网企业及监管部门不能认为“中国人愿意用隐私交换便捷”,而应以更强力度保护用户隐私。

  信息社会,很多用户的个人信息和隐私的价值更加突出,这些信息成为互联网企业的追逐对象,但这不代表其可以为所欲为,随意获取、利用个人信息。根据《民法总则》,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现实中,很多用户注册网络账号或使用某个功能时,网页会显示一个或多个“协议”选项,并默认勾选。这可能就是“中国人愿意用隐私交换便捷”的观点来源。殊不知,这种“愿意”带有很大的欺骗和强迫成分。

  固然,为用户提供便捷是互联网企业的本质属性,是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立身之本,忽视用户的便捷需求,必然会被淘汰。但为用户提供便捷不代表必须收集、利用隐私,尤其是利用无关信息。用户愿意享受便捷,为用户提供便捷并由此赚取利润是互联网公司存在的前提,但不代表提供便捷必须以用户放弃隐私为前提。“愿意用隐私交换便捷”的观点颠倒了逻辑和因果关系,忽视了孰轻孰重。必须强调,尊重并严格保护个人信息不被非法获取、利用是互联网社会的基本原则。

  监管者则应强化监管力度,重视维护用户隐私,以更加公平合理的强制标准取代企业自行设置的隐私条款。确立“非必要且合理不得收集”原则,任何隐私的收集均应以服务用户为目的。并应明确,用户拒绝收集相关信息的,仅应影响与此相关功能的使用,不得拒绝其他功能。尤其应追究无视用户隐私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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