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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不实股东要为公司债务担责
2017-07-18 作者: 孟凯锋 来源: 经济参考报

  公司制度是股东交纳一定金额的资金为出资,作为公司财产,公司独立运营,债务均由公司承担,股东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制度,让创业者免去担责后顾之忧。然而,股东并非一概免责,如未能全额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则不能免责,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出资不实 股东担责

  张楠和李东原是三丰公司的员工,三丰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有诸多违规,经常加班不给经济补偿金。后二人离职提起仲裁,仲裁机构裁决三丰公司赔偿张楠和李东赔偿金各1万元,三丰公司拒绝履行,张楠和李东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中发现,三丰公司虽有注册资本2000万元,但却无财产可供执行。

  张楠和李东认为公司之所以无财产可供执行,是因为股东吴信和王忠二人并没有按照承诺将第二批注册资本1000万元出资到位,因此向法院申请追加二人为被执行人,承担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三丰公司股东为吴信和王忠,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公司成立时交纳注册资本1000万元,承诺剩余1000万元于2014年6月1日前支付,但直到法院审理追加案件的时候,仍未交纳。由于二人出资不到位,导致三丰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吴信和王忠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因此依法追加吴信和王忠在各自出资不实的500万元的范围内对张楠和李东承担赔偿责任。

  抽逃出资 股东担责

  新生公司和新生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健,因为资金短缺向李荣借款800万元,借款到期后未能还款。经法院主持调解,新生公司和王健在十日内偿还李荣本金和利息。然而,新生公司和王健并未按照调解书履行。李荣申请强制执行后,经过法院多次查询,未能查询到新生公司和王健的财产,以致案件未能得到执行。

  李荣称新生公司的股东长台公司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况,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法院经过审查发现,长台公司系新生公司的唯一股东,原始注册资本为2500万元。长台公司向新生公司汇款1500万元,但随后新生公司又向长台公司汇款1500万元。

  公司法规定,公司以自己的财产承担有限责任。但是,长台公司在向新生公司出资后,立即将款项转出,属于抽逃出资的情况。在新生公司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长台公司应该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因此,法院裁定长台公司承担新生公司对李荣的债务,随后法院冻结了长台公司账户。

  责任分析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财产要独立于股东财产,以自己独立的财产对外承担债务,而股东则应当足额出资,使公司的财产处于足额状态,并只以工商登记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该条规定,在于要求股东按期按数交纳出资,避免公司成为皮包公司,成为股东背债的工具,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无论是不出资或者抽逃出资,股东都应承担责任。第一个案例是股东未能按期交纳出资,属于出资不实,第二个是出资后又抽逃出资的,都是出资不实的表现,股东都应该承担责任。

  在公司注册实行认缴制登记后,很多股东认为认缴了出资,注册了公司就万事大吉,可以利用公司从事经营活动,而自己不承担责任,其实这是一种错误认识。如果不按照认缴的期限和数额出资,一旦公司出现债务,股东仍应在认缴的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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