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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关口前移才能有效防范欠薪
2017-01-04 作者: 金国中 来源: 经济参考报

  不久前,人社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住建部等12部门下发通知,至2017年春节前,在全国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重点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建设施工企业。

  欠薪话题年年有,岁末年首为农民工讨薪,也是政府相关部门每年的常规动作。但总是年终算账不是治理欠薪的根本之计,年年治理欠薪,年年还有欠薪,问题到底在哪里?真正的办法又在哪里?

  是法律保护不够?其实,在农民工权益保护上,我们缺乏的并不是法律。从宪法、民法到劳动法、合同法乃至刑法,都不乏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内容,在民事诉讼、法律援助等方面还规定了一些保护农民工的特别制度,比如先予执行、诉讼费用减免、无偿法律援助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早已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可以责令其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2011年,刑法修正案规定了“欠薪入刑”,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而不支付的,可以处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但实际上,绝大多数的欠薪纠纷并不进入司法程序。对农民工来说,打官司的时间耗费和经济成本巨大,判决执行难,即便雇主被判刑也未必能拿到钱,这些因素都使得他们不愿选择打官司。

  此外,司法保护理论上只是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最后手段,并不能直接解决造成欠薪的原因。欠薪问题具有深层的、广泛的社会经济原因:我国社会缺乏尊重契约的精神,许多企业及其控制人都不以违约、欠薪为耻;建筑领域中广泛实行层层承包的方式,劳动关系混乱,劳动合同关系不规范;企业之间的债务拖欠现象普遍,经常资金不到位或资金链断裂;工会组织在维护劳动者权益上多是形式化的关注,很少在劳资关系方面真正发挥谈判、维权的作用,等等。

  所以,有效解决欠薪问题的思路应当是:把制度关口前移,政府工作的重点应是设立制度和有效监管来防范欠薪的发生,而不是等到年终再去忙于为农民工讨薪。

  早在2008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就提出,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可强制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单位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201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再次强调,要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探索建立健全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完善并落实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制度。

  从实践层面看,近几年来,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制度建设与劳动监管,实现了从事后处置到源头预防的转变,在参与创建的企业中有效解决了群体性欠薪事件的发生。

  可见,只要真正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和监管的工作,就可以有效地解决欠薪问题。目前欠薪问题之所以没有在宏观上明显改观,直接的原因是,已有的制度要求没有在大多数地区得到普遍的、有效的落实。

  真正解决欠薪,应该做好两方面的事情:一是从立法层面,把已经建立起来并且行之有效的防范欠薪的制度,用法律形式规定下来,要求企业和有关政府部门必须去实施执行;二是在行政层面,各地政府要把欠薪问题真正重视起来,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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