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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表外业务应“戴着镣铐跳舞”
2016-12-13 作者: 董希淼 来源: 经济参考报

  日前,中国银监会公布《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修订征求意见稿)》,银行表外业务发展再次引发关注。在笔者看来,银行经营表外业务不能随意任性,而应该“戴着镣铐跳舞”。这个“镣铐”,便是风险指引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根据巴塞尔资本协议,商业银行表外业务有狭义和广义两种。从广义上看,商业银行所有不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的业务,都可称之为表外业务。在发展初期,以存贷业务为主的表内业务是商业银行主要的收入来源。但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金融管制的放松,国内外商业银行逐步突破单一传统的表内业务模式,转向发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表外业务,更全面深入地参与金融市场。随着表外业务的快速发展,其收入在营业收入中的占比逐年提高。目前,欧美主要国家银行业的表外业务收入占比超过40%,成为银行重要的收入来源。

  在我国,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利率市场化的深化,表外业务作为重要的业务模式,以其形式灵活多样、资本占用较少、综合收益较高等优势,得到商业银行的高度重视,近年来异军突起,增长迅速。

  应该说,我国银行表外业务快速发展,是内外部因素“双轮驱动”的结果。从内部动因看,在经济新常态下,我国银行业面临严峻挑战,一方面不良贷款压力激增,利差收入锐减;一方面监管要求趋紧,资金和资本压力加大。在这种情况下,以传统表内业务为主的经营模式难以独木支撑,发展表外业务成为商业银行走出困局的必然选择。从外部环境看,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多样化、个性化的金融服务需求涌现,以表内业务为主的传统业务模式已经难以满足市场和客户的需求。发展表外业务、创新金融服务,是客户需求变迁对银行提出的客观要求。

  但是,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诸多问题:一些表外业务技术含量较低,管理不够规范;少数银行把表外业务视为规避监管的手段,借表外业务之形行表内业务之实;部分表外业务违规操作,实质上承担了较大的风险。尤其是近年来,以银行理财为代表的表外业务风险越来越受关注。为此,监管部门出台了不少制度。但多数表外业务不像表内业务一样有风险限额、资本计提等要求,其风险隐蔽性更强,如果不加以约束,将有可能转化为系统性风险。

  所以,一方面,商业银行要主动提升表外业务能力,优化经营效率,降低各种风险;另一方面,监管部门要根据实际变化,及时出台、修改对表外业务的监管制度,给这些业务戴上“镣铐”。此次银监会公布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拟对2011年发布的指引进行重大修订。与之前的指引相比,本次征求意见稿具有四个特点:一是定义更加完整。2011年指引采用的是狭义定义,而这次根据表外业务特征和法律关系,将其分为担保承诺类、代理投融资服务类、中介服务类、其他类等四类。二是原则更加明确。这次提出了“全覆盖原则”等5条原则,每条原则都切合表外业务发展实际,针对性较强。三是监管更加严格。如第十四条提出“风险限额”规定,第二十五条提出“减值准备”等规定,总体上更符合巴塞尔协议的规定。四是要求更加具体。如在治理架构、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要求具体细致,有可操作性。总之,新的风险指引扩大了表外业务监管范围,不留监管死角;同时增强信息披露力度,明确和提高了要求,贯彻了“穿透式”监管精神。

  美国文艺评论家佩里说,人们在创作诗歌的时候,其实都是在“戴着脚镣跳舞”。银行经营表外业务不是写诗,不能随意任性,而应该“戴着镣铐跳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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