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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改革要以“公平”托底
2016-11-22 作者: 谭浩俊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近日有消息称,财政部调整了部分处室机构设置,单独设立个人所得税处。这则消息,也再次引起了舆论对个税改革进展的关注。

  与此同时,媒体又报道了另一则消息,按照现行税制,如果月薪达到8万元以上,亦即百万年薪,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将达40多万元,边际税率高达45%。对此,高收入者也很有想法,认为税负偏重。

  那么,45%的税率,对高收入阶层来说,是不是税负偏重呢,为什么美国等发达国家的边际税率更高,最高者达到55%以上,高收入者却反应没有那么强烈,实际税负也没有我们重呢?原因就在于,发达国家在抵扣方面,有着很多能够让高收入者接受的东西,如住房、教育等方面的支出,都可以在税前扣除。自然,高收入者需要缴纳的税收就会减少,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性也能增强了。相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缴纳,实行的是硬缴税、软抵扣,亦即扣除的范围很窄、扣除的内容很少,尤其是住房、教育等对高收入人群影响较大的方面,没有能够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得到体现。因此,也就形成了贡献大者享受不到相关的社会福利,也得不到应有的权利,当然会引起高收入阶层的不满了。

  不仅如此,现行的社会财富调节手段,更多的还是局限于劳动所得,而没有扩大到非劳动、特别是资本所得。也就是说,通过劳动获得百万年薪,需要缴纳45%的个人所得税,而通过资本市场获得的收入,则可以免税,或者少缴税。显然,这也是不公平的。再加上灰色收入、黑色收入等没有有效的控制手段,也就使个人所得税仍然是“工薪税”的代名词。所不同的是,按照目前掌握到的信息,缴纳者的重点从中等收入人群转向了高收入人群。纵然如此,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性仍然难以得到充分体现,社会财富分配仍然存在比较大的问题。

  我们说,在收入分配问题上,强调提低扩中抑高,特别是通过个人所得税抑高,本身并不存在问题,也是个税改革必须坚持的目标。高收入者,理应在税收方面多做些贡献,从而使社会财富分配更趋合理。前提是,必须以公平托底,用公平来规范社会财富分配。完全把个人所得税寄托于起征点、税率等方面,在制度设计方面也只关注这些方面,而忽视抵扣,也是很难真正体现公平的。而住房、教育等方面,很大程度上也有“公共福利”之含义,特别是教育,很大程度上是依靠政府投资,而政府投资则主要依靠纳税人。如果在纳税方面贡献大者不能享受相对较多的服务,也就会损害公平。而这里所说的公平,又不能在学校的选择、班级的选择、老师的选择等方面开口子,自然,也就只能在个人所得税的抵扣方面下功夫了。所以,如何通过分类改革,把可能影响公平的因素消除掉,对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影响是很大的,对所出台政策的效率和效果也是非常重要的。

  显然,在新一轮改革中,必须在关注起征点、税率等同时,把如何推动分类改革,把住房、教育等方面的支出也纳入到个人所得税抵扣范围,以此来推动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性、公正性,是非常重要的。

  个人所得税改革除了在制度设计、制度安排等方面需要更加体现公平、用公平托底之外,在其他的配套改革方面,也需要进一步深化和推进,否则,社会财富分配就会成为翘翘板,个人所得税体现公平了,其他方面没有跟进,又出现了新的不公平。特别在资本时代已经到来,投资者通过资本市场获得的收益越来越多,甚至大大超过劳动所得的情况下,如果不能对资本所得采取相应的调节机制,将资本市场所得也给以相应的税收,就会使劳动所得和资本所得之间存在严重的不平衡,从而让更多的人放弃劳动去追求资本。为什么近年来出现比较严重的资本撤离实体经济现象,原因不仅仅只是实体经济运行困难、效益大幅下降,还有实体经济的负担太重,特别是税费负担,与资本市场相比,明显偏高,投资者当然不愿意从事实体产业了。

  所以,个人所得税改革不仅需要在制度上完善、制度上突破,也要在配套改革方面跟进。其中,公平是个税改革能否实现目标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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