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工同酬”离我们有多远?
  《人民日报》7月16日报道,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此前曾就“同工同酬”调研了43家大型国有企业,发现所有企业都或多或少存在同工不同酬现象。山西一家国有企业,从事相同工作的正式工和临时工的实际收入差距高达10倍。
    □相关评论
同工不同酬就是身份歧视
  如果说城乡户口二元制是身份划分上的不平等,同工不同酬就是这种不平等在经济生活中的延续。历史遗留也好,转型阵痛也罢,让岗位工资回归其内在价值,实现同工同酬,这是最起码的公平体现。[详情]
政府公共意识强弱决定同工同酬实现
  劳动力总体上的供大于求,使临时工们主张权利的声音太弱,用人单位实行同工不同酬也总是那么理直气壮。而在事关百姓权利这样的问题上,政府的公共管理责任,却不能因市场供求而永远无所作为。同工同酬的路还有多远?[详情]
“同工同酬”会造成不稳定因素?
  假如我们一方面大肆声讨“同工不同酬”,一方面又不愿意触动“贡献评价混乱”制造者的“稳定”,这不是自相矛盾吗?聘用工和正式工、农民工和城镇工、编制外和编制内,前者的话语权太弱,后者完全掌控“贡献评价”。[详情]
铁饭碗不除同工同酬难期
  从这个角度看,要让“临时工”退出历史舞台,废除用工“双轨制”进而实现“同工同酬”,除落实《劳动法》相关规定外,更重要的是深化用工制度改革,彻底打破正式工手里的“铁饭碗”,让“正式工”也变成“临时工”。[详情]
实现同工同酬取决于改革的决心
  要消除用人制度上的身份壁垒,寄希望于用人单位良心发现,主动合理调节内部分配关系无疑是困难重重。笔者认为,在用人单位内部调节不力的情况下,需要上级主管部门痛下决心,监督好企业薪酬分配自主权的合理使用。[详情]
我们离同工同酬还有多远
  由此而言,被我们寄予厚望的“工资集体协商制”似乎只是个纸上画饼。要让同工同酬明朗起来,关键是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继续推进我国工资管理体制的市场化改革,扭转长期以来给劳动者“身份论价”的薪酬体系。[详情]
同工不同酬背后的发展主义行政观
  抛开工人的基本权利不说,国家若想构建和谐社会,不能单纯靠发展主义,这已经成为发达国家共识。短期内,GDP上去了,积累够了,人民生活水平却上不去,这只能是大国小民。目前国内经济的内需不足也是源于公民消费信心的不足。[详情]
斩断“同工不同酬”的权力推手
也许,打断这只权力推手具有相当的难度,因为它可能伤及部分人的既得利益,但这并不就意味着不能“伤及”这些人的利益,要知道,革除不合理分配才可能算是真正的工资制度改革。关于这一点,人民日报引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详情]
同工不同酬拷问政府执行力
  那么,为什么同工同酬迟迟不能变成现实呢?有人总爱说是体制和法律的问题,其实那是在为政府推卸责任。有些人特别爱说“与世界接轨”,凡是从百姓兜里掏钱就与国际接轨,如同工同酬要给弱势者钱就不与世界接轨,谁能说政府没有责任?[详情]
同工同酬:说着容易做着难
  从道理上讲,随着“铁饭碗”被打破,单位员工不该再有临时工和正式工之分。但在打破“铁饭碗”方面,目前一些事业单位及国有大中型企业仍留有一些“死角”,而且,越是效益好的国有企业(如垄断企业)和事业单位。[详情]
    □延伸阅读
  ●近年我国职工工资水平持续稳步提高。2006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1001元,比上年增长14.4%,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增长12.7%。
  ●当前不同行业、不同群体之间收入差距仍不尽合理。2000年,最高行业人均工资水平是最低行业人均工资水平的2.63倍到2005年增加到4.88倍。低职位员工收入增长过慢。在一些改制企业和实行年薪制的国有企业,高职位员工的收入提高较快,但低职位员工收入却没有相应提高甚至有所下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明确,要力争在未来5年内使各类企业都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形成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
    □各界人士解读“同工同酬”
同工不同酬是企业不懂劳动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此前曾就同工同酬调研了43家大型国有企业,发现所有企业都或多或少存在同工不同酬现象,其中国企改革进展较慢的地区如西部地区更为普遍。山西一家国有企业,从事相同工作的正式工和临时工的实际收入差距甚至高达10倍。怎么看待这种现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副所长长、研究员杨黎明:咱们宪法里面规定都是按劳分配、同工同酬,按劳分配和同工同酬应该是一脉相传,一样的劳动应该是一样的报酬的。现有的政策里也是鼓励同工同酬的,反对同工不同酬,男女之间同工同酬等。目前存在这个情况,不一定是国企的,一些其他的企业不程度的存在这种现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委员会副主任梁智:原则意义上说现在已经没有正式工和临时工之分了,因为我们国家劳动法从95年实行之后,就在96年推行全国全员劳动合同制。劳动合同制就是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关系全是一视同仁的,只要是建立了劳动关系,不是现在那些采取非全日制用人形式那些劳动者,都应该是同工同酬的。
  临时工现在没有这个称谓,只是叫做非全日制用工。他与其他的正式工同样的劳动时间,同样的劳动强度,有的甚至在同样的岗位上,但是获得的劳动报酬却不是同样的,这就叫做同工不同酬。这种现象来说就是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不懂劳动法,也没有贯彻执行劳动法律,是故意侵害劳动者劳工报酬权力这样一种行为。

  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邱宝昌:同工不同酬肯定是存在的,分各种工种,不同的学历不同的资历,他干同一种活他工资不一样。公务员是按级别去分的,做同一种工种的话,有的人干的年限不一样,他的学历不一样,他的工资待遇也不一样。[详情]

企业用工制度存在问题
  《劳动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但在很多用人单位,这成了劳动者的奢望。为什么实现起来这么难?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副所长长、研究员杨黎明:法律规定原则是没问题的,主要是在执行过程中缺乏可操作性的规定。如果说我们法律规定再细一点,比如说哪些情况允许不允许,那就明确了。允许,允许到什么程度,不允许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这样的话就比较好操作,现在还不够细。
  我想,在国企里面存在同工不同酬的问题,根本原因是用工制度的问题。企业里面现在都是劳动合同制,都是比较长期固定的了。按照制度,什么岗位多少钱,福利待遇是什么情况,都是规定的比较清楚的。同时对于一些农民工,对一些计划外临时性的,它可能按照市场的价格来招聘的。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委员会副主任梁智:现在来说劳动法已经试行了十几年了,但是真正对于同工同酬这样的用人单位违法行为我们的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是不是都切实的去进行检查和监督了呢?这是我们要提的一个问题,这个问题由来已久,为什么才发现问题严重呢?我认为就是因为法律有规定,但是执法存在不力这样的情况造成的。

  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邱宝昌:劳动法里同工同酬是指都是同等情况下,同一种工种要支付同样的报酬,做同样的事情。但是在某些方面,由于人的技能、水平包括学历各方面不一样,所以在做同样事情也出现一种不同酬这关键看劳动合同。同工同酬主要指临时工和非临时工,有的用人单位只要是你用工都应该同工同酬这个意义上叫同工同酬。[详情]

按身份分配属违法行为
  有专家认为,用工双轨制,不是按劳分配,而是按身份分配。有什么历史原因吗?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副所长长、研究员杨黎明:有历史原因。比如它本企业的工人,一个老工人,原来是一线的,当班长、高级工人,现在年龄大了我干不了了,从一线退下来,我可能就当门卫去,这个时候按道理这个岗位工资应该降下来,降下来原来我是两千块钱,现在应该降到800块钱,可是企业里面内部一个规定了,给你换岗位以后你的工资不动,还是两千块钱我还给你保留。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委员会副主任梁智:这就是他们在违法用工。违法用工不仅仅表现在他们违法使用童工,违法使用大学生,还包括他们对所谓的临时工任意的进行盘剥,不给予相应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

  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邱宝昌:不是,看你怎么理解了。不是讲按照我们讲同一个工种,什么样人干都是一样钱,不是这样的。劳动法早就有同工同酬,由于人的身份不一样,临时工有外聘的,有的属于单位的,还有级别工资,效益工资很多,一般人都没有。[详情]

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如何解决同工不同酬的问题?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副所长长、研究员杨黎明:应该说用工双轨制现在已经逐步打破了。这个同工不同酬它存在比较复杂,一种可能还带有点歧视性的,比如说农民来了他就给你低,低点好因为它是市场价了,农民工劳动力太多了,本身就存在歧视了,我企业为了降低成本,我对农民工对其他我就歧视性一些办法,这是一个。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委员会副主任梁智:一个加大法律的宣传力度,真正的使用人单位知道如果不按照相关法律执行的话,它们将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

  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邱宝昌: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去投诉,甚至举报。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没按照同工同酬必须做相应的改进,以及其他的处罚手段。[详情]

同工同酬首先看合同上如何约定
  即将于明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务输出职工同工同酬做出了明确规定。如何明确规定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副所长长、研究员杨黎明:这个就很难办了,具体不好说。比如说你一个人员制度内的,一个人员市场价的行不行,一个方法制度内不行都跟市场接轨,目前对国企来说又不好操作。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委员会副主任梁智:同工同酬有好几块内容,比如说双方没有约定的就采取同工同酬的办法,就是同岗位相通工作内容的,和那样的职工要进行同工同酬,同工同酬很明白了,就是这个工就是指工作岗位,工作内容,酬就是给等同的劳动报酬。

  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邱宝昌:这个同工同酬首先看合同上怎么约定,它是不同的人,同样一个工种不同的人可以不同酬,可以不同酬,为什么可以不同酬,做的好坏,技能的情况,这个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

  如果从增加员工法律意识来看有可能吗?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副所长长、研究员杨黎明:增加法律意识肯定也是必要的。外面市场价的保安,我给你定800块钱合同干不干?你们那个保安为什么两千块钱,应该可以提出这个道理出来。那么企业说不行,我这边其他什么原因,你只能八百块钱,你干不干,你不干我再找人。[详情]
必须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明确,要力争在未来5年内使各类企业都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形成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如何建立?难度有多大?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副所长长、研究员杨黎明: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就是说以后企业工资的分配都由工会负责,企业行政方面进行协商谈判,工会代表工人,企业现在还按行政方面,工人是一个雇主联合会,今年工资应该怎么增长怎么分配它有一个协商的过程,工会就代表工人的利益。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委员会副主任梁智:我相信会建立起来的。但是可能劳动部考虑到我们国家幅员辽阔,用人单位形态多种多样,劳动关系形式繁多,它在推行工资增长机制的制度过程当中可能需要一定时间。[详情]

工会可代表工人起诉
  有人说我们国家工会形同虚设,他们根本就无法代表工人的利益。如何看待现有工会的作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副所长长、研究员杨黎明:工会虚设是在一元化领导下的才存在的,目前情况下工会在企业里面还应该替工人说话的,有当然比没有好,我们当然不允许说你现在还不能说你可以独立自主成立什么工会。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委员会副主任梁智:我们国家工会它是具有社会主义特色工会,它在保护职工合法权益,贯彻和落实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立法当中都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邱宝昌:《劳动合同法》里面有,工人利益、合同利益,工会可以代表工人起诉。[详情]

    □最新动态
邱小平17日表示:工资分配应该“同工同酬”
  针对当前一些单位存在身份不同、同工不同酬问题,劳动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司长邱小平17日透露,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的工资立法中,已将同工同酬问题列为重点研究的内容。[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