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十二问之十二】互联网金融未来的规范方向是什么?
2014-05-23   作者:  来源:经济参考网
分享到:
【字号


    摘自《互联网金融手册》,谢平 邹传伟 刘海二 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4月出版。


    功能监管的核心是根据互联网金融的业务和风险来实施监管。互联网金融机构如果实现了类似于传统金融的功能,就应该接受与传统金融相同的监管;不同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如果从事了相同的业务,产生了相同的风险,就应该受到相同的监管。否则,就容易造成监管套利,既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也会产生风险盲区。

    功能监管主要是针对风险的监管,基础是风险识别、计量、防范、预警和处置。与传统金融一样,在互联网金融中,风险指的仍是未来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和法律合规风险等概念和分析框架对互联网金融都适用。互联网金融业存在误导消费、夸大宣传、欺诈等问题。因此,在功能监管方面,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没有显著差异,也可以分成审慎监管、行为监管、金融消费者保护三种主要类型,尽管具体措施与传统金融有所不同。我们下面主要来看行为监管和金融消费者保护两方面。

    行为监管,包括对互联网金融基础设施、互联网金融机构以及相关参与者行为的监管,主要目的是使互联网金融交易更安全、公平和有效。从一定意义上说,行为监管是对互联网金融的运营优化,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股东、管理者的监管。一方面,在准入审查时,排除不审慎、能力不足、不诚实或有不良记录的股东和管理者。另一方面,在持续经营阶段,严格控制股东、管理者与互联网金融机构之间的关联交易,防止他们通过资产占用等方式损害互联网金融机构或者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二,对互联网金融有关资金及证券的托管、交易和清算系统的监管。一方面,要提高互联网金融交易效率,控制操作风险;另一方面,平台型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资金与客户资金之间要有效隔离,防止挪用客户资金、卷款“跑路”等风险。

    第三,第三,要求互联网金融机构有健全的组织结构、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并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IT基础设施和安全保障措施。

    金融消费者保护,即保障金融消费者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中的权益。金融消费者保护与行为监管有紧密联系,有学者认为金融消费者保护属于行为监管。我们之所以将金融消费者保护单列出来,是因为它主要针对互联网金融服务的“长尾”人群,而行为监管主要针对互联网金融机构。

    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主要背景是消费者主权理论以及信息不对称环境下互联网金融机构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要认识到,互联网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两方的利益并非完全一致,互联网金融机构健康发展(这是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的主要目标)不足以完全保障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现实中,由于专业知识的限制,金融消费者对金融产品的成本、风险、收益的了解根本不能与互联网金融机构相提并论,处于知识劣势,也不可能支付这方面的学习成本。其后果是,互联网金融机构掌握金融产品内涵信息和定价的主导权,会有意识地利用金融消费者的信息劣势开展业务。经济学上称之为隐含欺诈倾向,但不一定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此外,互联网金融机构对金融消费者有“锁定效应”《Lending Club简史》就指出:借款人如果在某个P2P平台上留下了过高的债务占收入比记录,也很难从其他平台借款;对于放款人而言,熟悉了某个平台之后也会产生依赖性;对于借款人和放款人而言,转换平台的成本都是非常高的。,欺诈行为一般比较隐蔽,不能被市场竞争所消除(也就是说,金融消费者发现欺诈行为后,也不会另选机构)。

    针对金融消费者保护,可以进行自律监管。但如果金融消费者没有很好的低成本维权渠道,或者互联网金融机构过于强势,而自律监管机构又缺乏有效措施,准欺诈行为一般很难得到制止和处罚,甚至无法被披露出来。在这种情况下,自律监管就面临失效,政府监管机构就要作为金融消费者的代理人实施强制监管权力目前,“一行三会”均已成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司局。,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要求互联网金融机构加强信息披露,产品条款要简单明了、信息透明,使金融消费者明白其中风险和收益的关系。

    第二,要为金融消费者提供维权的渠道。一是赔偿机制。买电器碰到假冒伪劣可以索赔,买金融产品遇到误导消费、夸大宣传、欺诈等问题也应该可以索赔。二是诉讼机制。美国原来规定只有股票投资者可以集体诉讼,在这轮国际金融危机后则允许金融消费者遇到金融产品有欺诈行为时,可以状告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代销者也被规定负有连带责任。这一诉讼机制可以用在互联网金融的消费者保护中。

    第三,利用金融消费者的投诉及时发现监管漏洞,要求互联网金融机构改进(现实生活中,有些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准欺诈产品”很难被监管者发现)。

    第四,利用互联网平台扩大金融消费者维权投诉的信息扩散效果。一个金融消费者发现某个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某个产品有问题后,一旦在网上公布,就可使其他消费者“搭便车”,扩大保护范围。这相当于利用了社交网络和大数据的原理。

    相关文章:

    【互联网金融十二问之十一】互联网信贷与民间信贷有何异同?

    【互联网金融十二问之十】众筹有风险,该如何去管?

    【互联网金融十二问之九】你知道“阿里小贷”吗?

    【互联网金融十二问之八】比特币是“狼”来了?

    【互联网金融十二问之七】如何看待余额宝?

    【互联网金融十二问之六】微信红包为什么会“红”?

    【互联网金融十二问之五】互联网金融对货币有何影响?

    【互联网金融十二问之四】互联网金融有“谱”吗?

    【互联网金融十二问之三】中国互联网金融兴起的独特背景是什么?

    【互联网金融十二问之二】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与优势是什么?

    【互联网金融十二问之一】什么是互联网金融?

  凡标注来源为“经济参考报”或“经济参考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稿件,及电子杂志等数字媒体产品,版权均属经济参考报社,未经经济参考报社书面授权,不得以任何形式刊载、播放。
 
集成阅读:
· 读书是读一颗高拔灵魂的思考 2014-05-09
· 读书,为了遇见更好的世界 2014-04-23
· 我们读书的时间都去哪儿了 2014-04-23
· 不要只读信息不读书 2014-04-23
· 中国去年人均读书4.77本 数字阅读接触率首过半 2014-04-23
 
频道精选:
·[财智]诚信缺失 家乐福超市多种违法手段遭曝光·[财智]归真堂创业板上市 “活熊取胆”引各界争议
·[思想]投资回升速度取决于融资进展·[思想]全球债务危机 中国如何自处
·[读书]《历史大变局下的中国战略定位》·[读书]秦厉:从迷思到真相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媒体刊例 | 友情链接
经济参考报社版权所有 本站所有新闻内容未经经济参考报协议授权,禁止转载使用
新闻线索提供热线:010-63074375 63072334 报社地址: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57号
JJCKB.CN 京ICP备120287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