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浦钛业公告披露称,公司于2023年2月1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简称“吉林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吉证监决[2023]3号)《关于对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责令改正措施决定书”)。
公告内容显示,吉林证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金浦钛业披露的《上市公司2021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存在不规范问题。经查,金浦钛业上述披露文件关于关联方保理业务资金往来事项,只披露了期末应收关联方保理款本金余额,未包括未收回利息金额,导致该项信息披露不完整。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
根据《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吉林证监局决定对金浦钛业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责令改正措施决定书指出,金浦钛业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增强守法合规意识,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公司应当在收到决定书后30个工作日向吉林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
针对责令改正措施决定书对公司的影响及整改措施,金浦钛业表示,公司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将严格按照规定向吉林证监局报送整改落实情况。同时,公司将切实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制度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