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监局披露了关于对上海钥信信息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显示,上海钥信信息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钥信信息”)作为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据港”)股东,存在以下事实:
截至2018年3月26日,钥信信息直接持有数据港26.19%的股份。2018年3月27日至9月29日,钥信信息通过大宗交易、集中竞价交易累计减持数据港3.95%的股份。2018年11月12日,钥信信息通过大宗交易减持数据港1.67%的股份。减持后钥信信息持有数据港的股份比例为20.57%,持股比例变动合计达5.62%。但钥信信息在持股比例变动达到5%时,未按规定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未及时履行公告和报告义务,且未按规定停止买卖。直至2022年4月13日,钥信信息才补充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了持有数据港股份变动情况。
上海证监局指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钥信信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