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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对电子烟有关企业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进行前置审查的实施细则
2022-04-26 记者 李静 北京报道 来源: 经济参考网

  为履行电子烟行业监管职责,规范电子烟有关企业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行为,4月26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关于对电子烟有关企业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进行前置审查的实施细则》(简称《细则》)。

  《细则》明确,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电子烟有关企业境内外上市予以审慎监管,发挥上市融资的规范约束和正向激励作用,严格限制不符合产业政策、行业规定的企业上市融资。拟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电子烟有关企业应当向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前置审查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经过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履行后续发行上市程序。

  拟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电子烟有关企业应通过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政府网站提交前置审查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并现场递交或邮寄报送纸质申请表和材料。电子材料应与书面材料保持一致。电子烟有关企业申请审查未通过的,自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审查不通过意见之日起6个月后,电子烟有关企业可再次提出申请。

  电子烟有关企业向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前置审查申请文件或相关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以欺骗手段骗取审查通过的,以不正当手段干扰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工作的,电子烟有关企业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系伪造或者变造的,除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外,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将终止审查并在36个月内不受理该电子烟有关企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

  《细则》所称电子烟有关企业,包括:拟上市主体为已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电子烟生产企业(含产品生产、代加工、品牌持有企业等,下同)、雾化物生产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拟上市主体虽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但其合并报表范围内有企业已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电子烟有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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