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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推动金融业更高水平开放
2020-09-16 作者: 张彬 来源: 经济参考报

  金融业开放是我国对外开放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既是金融业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在国务院刚刚批复的《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方案》中,总共120多项政策,涉及金融服务有29项,占比近四分之一,金融业成为扩大开放的重中之重。

  金融业开放通过引入金融机构、业务、产品,增加金融有效供给,有利于统筹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优化资源配置效率,更好地满足实体经济差异化、个性化的金融服务需求。

  近年来,我国金融业开放取得突破性进展。

  在对外金融机构准入方面取消了相关条件限制,包括取消了对银行、证券、期货和基金管理等领域的外资持股限制,降低了资产规模、经营年限等股东资质方面的限制,同时在企业征信、信用评级、支付清算等领域给予外资国民待遇,积极推动会计、税收和交易制度的国际接轨。

  在今年发布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中,金融业准入的负面清单已经正式清零,更多的外资和外资机构正在有序地进入我国金融市场,呈现百花齐放的新格局。新冠肺炎疫情没有让金融业开放受阻,以首都金融业发展为例,万事网联、橡树资本、高盛控股合资证券公司、中信保诚资产管理公司等外资机构都是今年落地北京,春华资本、东方汇里、桥水基金等机构也是今年获批参与北京市QDLP试点。

  在贸易保护主义、单边主义抬头,国际局势面临不确定性的背景下,中国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第一大贸易体,明确服务业新一轮扩大开放新举措,尤其是在金融业上不断“加码”,表明了我国对外开放的决心。

  尽管我国在推动金融业对外开放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当前国内外环境复杂多变,外资诉求也不断增加,我国金融业开放程度与实现自身发展需要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新形势下加快推进金融业对外开放,要以开放促改革,以市场化改革促更大的开放,形成金融业高水平对外开放新格局,促进国内国际经济双循环发展。

  下一阶段,金融业要持续完善对外开放产品体系,进一步完善对冲工具、衍生品和其他金融产品,使各类投资者能够有效对冲和管理风险。进一步推进金融业制度型对外开放,建立健全制度规则,不断完善会计、税收等配套制度,实现制度性、系统性开放。进一步完善与开放相适应的金融风险防控体系,及时防范和化解跨境资本市场风险,严厉打击财务造假行为,积极参与国际金融治理,共同维护各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和深化境内外市场互联互通机制,提升国际资金的投资便利性,增强国际投资者对中国资本市场的投资意愿和信心,畅通国际国内两个市场要素资源自由有序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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