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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铁路提单背后的“重庆探索”
2020-08-25 作者: 记者 赵宇飞 周闻韬 重庆报道 来源: 经济参考报

  “一带一路”助推中欧班列等陆上贸易活动兴起,但根据国际惯例,只有海运提单可作为物权凭证,国际铁路提单不具备物权凭证属性,不利于“一带一路”走深走实。

  近日,全国首例铁路提单物权纠纷案在重庆宣判,标志着铁路提单业务创新实践在法律层面获得支持。其背后,是重庆在中央部委支持下,对“一带一路”陆上国际贸易规则展开的不懈探索,推动铁路提单从无到有,并不断拓展其应用场景和规模。

  受访业内人士建议,我国可以此案为契机,在完善法律保障、规范标准规则、加强推广应用等方面加快推进,为构建陆上国际贸易规则贡献“中国方案”。

  全国铁路提单第一案

  去年2月,英飒(重庆)贸易有限公司从欧洲进口一批汽车,与承运方和融资担保方签订协议约定,由货运代理方向外国出口商签发铁路提单作为提货凭证。

  货物经中欧班列运输至重庆后,进口方英飒公司与国内销售商重庆孚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并将提单交付孚骐公司,但孚骐公司持提单向承运方提货时却遭到拒绝,于是将对方告上法庭。

  这是全国首例铁路提单物权纠纷案。孚骐公司认为,其持有提单就有权提取货物;承运方认可铁路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但认为根据协议约定和铁路提单指示的收货人约定,只能向汽车进口商英飒公司交付货物,因此拒绝放货。

  此案日前在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一审宣判,成为国际贸易中的典型案例。经审理,法院确认货物所有权归属提单持有人即孚骐公司,判决被告向原告即孚骐公司交付货物。

  该案审判长、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副院长贾科介绍,由于此案是商业实践发展而产生的新类型纠纷,在走访相关部门,了解市场主体需求和铁路提单实际状况以及多方查询资料、反复探讨论证的基础上,法院认为,市场主体在国际铁路货物运输过程中约定使用铁路提单,并承诺持有人具有提货请求权,是创设了一种特殊的指示交付方式,该做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合法有效的。因此,法院做出确认原告享有铁路提单项下车辆的所有权,被告向原告交付车辆的判决。

  “铁路提单第一案的判决结果,对铁路提单及其基本交易模式予以肯认,并明确了铁路提单交易的相关规则。”贾科说,本案的判决有助于促进贸易、运输、金融等相关行业主体厘清铁路提单的相关法律问题,促进国际铁路联运行业发展,进而带动贸易、金融、保险等相关行业发展。

  “此案的判决结果,既是对有关铁路提单创新探索的鼓励和保护,标志着铁路提单业务创新实践在法律层面得到肯定,为下一步的创新探索提供了司法支持和引领基础。”重庆商务委统筹指导处处长张葵说。

  多年探索构建陆上贸易规则

  从实现铁路提单从无到有,到铁路提单业务创新实践得到司法支持,其背后是重庆对陆上国际贸易规则的持续探索。

  2017年3月,国务院公布《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方案》,要求重庆自贸试验区“构建中欧陆路国际贸易通道和规则体系,发展国际铁路联运”。

  然而,数百年的国际贸易活动中,一直奉行的是“海洋规则”,陆上国际贸易尚属空白。重庆决定依托日渐成熟的国际铁路物流网络和中欧班列,以铁路提单为核心,探索构建陆上国际贸易规则。

  重庆物流金融公司副总经理张文盛介绍,在前期工作中,重庆与多家银行洽商,银行同意铁路提单作为国际信用证项下约定单证;同时,重庆方面与中外运等物流企业达成相应协议,确保运输企业对货物负责。在测试货物选择方面,重庆则选择不易损坏、容易保值且销售渠道成熟的平行进口汽车。

  一切准备就绪,重庆开始了大胆的探索。2017年12月22日,重庆开立全球首单铁路提单国际信用证,用于从德国进口汽车的贸易、融资和结算,标志着铁路提单实现“零的突破”。

  “以前银行只认海运提单,导致我们通过中欧班列开展平行进口车业务时,企业资金压力很大。”重庆终极汽车贸易公司负责人陈忠正表示,铁路提单让企业资金压力大幅度减小,还能比海运节省20多天的物流时间。

  此后,重庆继续在应用规模和场景方面深入探索。如2018年3月,铁路提单首次实现批量化运用;2018年7月,铁路提单首次在西部陆海新通道上成功应用等。

  截至目前,重庆已签发铁路提单50余份,产品种类也从最初的平行进口车,拓展到木材、奶粉等,更多的银行、运输企业也加入铁路提单的推广使用中。

  随着探索的深入,重庆的努力得到了国家层面的支持和肯定。

  2018年11月7日,《国务院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指出,支持有条件的自贸试验区研究和探索赋予国际铁路运单物权凭证功能。

  2019年7月,商务部召开自贸试验区专题会议,会上通报了全国自贸试验区第三批最佳实践案例31个,铁路提单信用证融资结算名列其中。

  重庆的努力也得到国际层面的关注。2019年6月,我国向联合国贸法会提交《中国关于联合国贸法会就解决铁路运单不具备物权凭证属性带来的相关问题开展工作的建议》,并在第52届年会上获得了绝大多数国家的支持,贸法会已启动相关探索工作。

  2019年12月,联合国贸法会与我国商务部在重庆联合举办高级别国际研讨会,就铁路提单相关议题展开深入研讨。

  法律保障、规则标准仍待完善

  “全国首例铁路提单物权纠纷案的宣判,宣示了铁路提单‘凭单提货、凭单交货’的属性在法律上成立且有效,但与海运提单相比,铁路提单的国内国际法律保障体系还远未成型,亟待完善。”中国外运重庆公司副总经理胡强说。

  多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铁路提单依然在现行国际多边贸易体系中缺乏法律保护,如目前国内尚未通过立法或修法,对铁路提单物权属性予以确认,国际法律也只承认海运提单合法性。

  “铁路提单的配套规则也需要完善,至今我们仍然停留在海洋时代的巨大历史惯性中。”胡强说,铁路提单至今只能沿用海运提单的相关规则,如目前国内外用于铁路提单的信用证、托收单据、电汇单据等均沿用海运提单的模式,不利于铁路提单的推广应用。

  “这些难点导致,铁路提单的应用场景和领域依然较为受限。”张葵说,如目前铁路提单暂时仅限于与中资银行的境外分支机构、中国的物流公司合作,企业普遍对铁路提单认知度仍有待提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喻志强表示,“铁路提单第一案具有十分重要的法治规则意义,有利于推进‘一带一路’陆上贸易规则的法治化。下一步,可以在总结商业实践经验和司法裁判规则的基础上,不断完善铁路提单及与铁路提单相关的贸易、融资、运输相关规则,并争取在国际货协、货约相关规定中增加使用铁路提单的条款,使铁路提单获得更充分的法律保障。”

  “为推动铁路提单实现大范围推广应用,探索构建与铁路运单特点相匹配的规则,如银行等金融机构可针对铁路提单,创立专门的信用证,以及托收、电汇单据等配套规则。”胡强说。

  在加快铁路提单市场化推广应用方面,张文盛等业内人士建议,我国可加大铁路提单推广力度,可通过驻外商务机构等各方,加快铁路提单推广使用。同时,我国可以中欧班列和西部陆海新通道为重点,将铁路提单从国际跟单信用证逐步应用到托收、汇兑等结算方式,围绕陆上国际贸易相关环节展开全方位探索,与多式联运规则、物流金融创新等进行有效对接,力争尽快形成完备的贸易规则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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