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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新增专项债力争10月底前发行完毕
2020-07-30 作者: 记者 孙韶华 北京报道 来源: 经济参考网

  财政部网站29日消息,财政部日前印发《关于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合理把握专项债券发行节奏。对近期下达及后续拟下达的新增专项债券,与抗疫特别国债、一般债券统筹把握发行节奏,妥善做好稳投资稳增长和维护债券市场稳定工作,确保专项债券有序稳妥发行,力争在10月底前发行完毕。

  通知称,科学合理确定专项债券期限。专项债券期限原则上与项目期限相匹配,并统筹考虑投资者需求、到期债务分布等因素科学确定,降低期限错配风险,防止资金闲置。既要鼓励发行长期专项债券,支持铁路、城际交通、收费公路、水利工程等建设和运营期限较长的重大项目,更好匹配项目资金需求和期限,又要综合评估分年到期专项债券本息、可偿债财力以及融资成本等情况,合理确定专项债券期限,避免人为将偿债责任后移。

  在优化新增专项债券资金投向方面,通知称,坚持专项债券必须用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融资规模与项目收益相平衡。重点用于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的交通基础设施、能源项目、农林水利、生态环保项目、民生服务、冷链物流设施、市政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等七大领域。积极支持“两新一重”、公共卫生设施建设中符合条件的项目,可根据需要及时用于加强防灾减灾建设。

  通知还对加快新增专项债券资金使用进度、依法合规调整新增专项债券用途做出明确规定。通知称,赋予地方一定的自主权,对因准备不足短期内难以建设实施的项目,允许省级政府及时按程序调整用途,优先用于党中央、国务院明确的“两新一重”、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公共卫生设施建设等领域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确需调整用途的,原则上应当于9月底前完成,合理简化程序,确保年内形成实物工作量。

  通知明确严格新增专项债券使用负面清单。严禁将新增专项债券资金用于置换存量债务,决不允许搞形象工程、面子工程。新增专项债券资金依法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严禁用于发放工资、单位运行经费、发放养老金、支付利息等,严禁用于商业化运作的产业项目、企业补贴等。同时,坚持不安排土地储备项目、不安排产业项目、不安排房地产相关项目。

  财政部数据显示,截至7月14日,全国各地发行新增专项债券2.24万亿元,占提前下达额度的98%,规模同比增加58%。已发行的2.24万亿元新增专项债券,全部用于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的重大基础设施和民生服务领域。其中,用于交通基础设施、市政和产业园区,以及教育、医疗、养老等民生服务领域1.86万亿元,占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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