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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领域公募REITs试点启动
2020-05-07 作者: 记者 马婧妤 来源: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宣布基础设施领域公募REITs试点正式启动。

  根据“通知”,两部委将充分依托资本市场,积极支持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的优质基础设施项目开展REITs试点。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提出指导性意见,判断项目是否符合国家重大战略和产业政策、是否符合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法规、是否形成良性投资循环,证监会已自4月30日起就《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下称“指引”)公开征求意见。

  基础设施REITs是国际通行的配置资产,具有流动性较高、收益相对稳定、安全性较强等特点,能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填补当前金融产品空白,拓宽社会资本投资渠道,提升直接融资比重,增强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通知”明确了基础设施REITs试点的基本原则、项目要求、工作安排,以及试点业务模式。

  按照要求,决策部门将重点支持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社会效益良好、投资收益率稳定且运营管理水平较高的项目开展基础设施REITs试点;试点期间,结合投融资双方需求,按照市场化原则推进基础设施REITs,同时依托基础设施项目持续、稳定的收益,通过REITs实现权益份额公开上市交易。

  “通知”提出的基础设施REITs试点的项目要求包括如下三方面:

  聚焦重点区域,优先支持京津冀、长江经济带、雄安新区、粤港澳大湾区、海南、长江三角洲等重点区域,支持国家级新区、有条件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试点。

  聚焦重点行业,优先支持基础设施补短板行业,包括仓储物流、收费公路等交通设施,水电气热等市政工程,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固废危废处理等污染治理项目。鼓励信息网络等新型基础设施,以及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高科技产业园区、特色产业园区等开展试点。

  聚焦优质项目。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须符合的条件包括:项目权属清晰;具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及市场化运营能力,已产生持续、稳定的收益及现金流,投资回报良好;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及基础设施运营企业信用稳健、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发起人(原始权益人)通过转让基础设施取得资金的用途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重点支持补短板项目。

  据悉,有关部门将在重点领域以个案方式先行开展基础设施REITs试点,待总结试点经验、优化工作流程后,适时稳步推广。

  试点初期,由符合条件的、取得公募基金管理资格的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依法依规设立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经证监会注册后,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资金,通过购买同一实际控制人所属的管理人设立发行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完成对标的基础设施的收购,开展基础设施REITs业务。

  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符合证券法、基金法规定的,可以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证监会已启动征求意见的“指引”共四十五条,明确了基础设施基金的定义及产品结构、对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的要求、基金份额发售方式、基金投资管理与项目运营管理要求、监督管理等内容。

  根据“指引”,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是指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单一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通过资产支持证券和项目公司等特殊目的载体穿透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特许经营权,同时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以获取稳定现金流,并将90%以上可供分配利润按要求分配给投资者的封闭式基金产品。

  基础设施基金采取网下询价的方式确定份额认购价格,公众投资者以询价确定的认购价格参与基金份额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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